天风证券于2026年3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2026]3号)。
经查明,天风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 ,裁定将被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合计持有的 41,372,005 股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 天风证券 抵偿相关债务, 并载明 “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 。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 ,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情况,但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 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永安林业在 2022年2月24日、 2022年3月9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永安林业相关公告、法院《执行裁定书 》及送达材料、授权委托书、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由此可见,对天风证券的违法事实已经确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1年4月28日至2025年11月28日期间买入,并在2025年11月29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邮箱quanyi85651425@163.com,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天风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公司表示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年4月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公开资料显示,天风证券的主营业务为证券经纪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自营业务、研究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另类投资业务以及海外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