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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嘉控股(00704):济南中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山西金岩能源嘉润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2026-06-12 08:17:02 来源:智通财经 已入驻财经号
      

    智通财经APP讯,和嘉控股(00704)发布公告,有关,本公司通过一间附属公司,山西金岩能源嘉润有限责任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中院)提交了一份执行异议申请书(该异议),对济南中院查封山西金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能源科技)的其拥有的焦炉附带的全部焦化产能指标的执行裁定(该裁定)提出异议。

      

    于2026年6月10日,本公司收到了济南中院传递的执行人山东信恒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答辩状。于2026年6月11日,本公司随即收到了济南中院针对该异议所作出的有关该异议的裁定书(裁定书),内容指出济南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焦化产能指标属于依法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的财产权利。本案中,根据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备案、协助执行材料及查封登记信息,案涉焦化产能指标登记在被执行人能源科技名下。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有登记的财产权利,应当按照登记机构登记内容判断权利人。本公司以对能源科技二期 253 万吨焦化项目中的年产 126.5 万吨焦化产能指标主张所有权为由,请求撤销或停止执行年产 126.5 万吨产能指标的拍卖,无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济南中院裁定如下:

      

    (i) 驳回案外人山西金岩能源嘉润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及

      

    (ii)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塬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塬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中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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