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R鸿达1发布了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经查明,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鸿达兴业涉嫌擅自改变2019年募集资金用途;二、鸿达兴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三、鸿达兴业涉嫌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据了解,如果证监会经过调查后最终对R鸿达1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20年1月6日至2023年9月22日期间买入,并在2023年9月23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周刊”官网-投资者权益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拟决定:1.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850万元罚款;2.对周奕丰给予警告,并处以2200万元罚款;3.对林桂生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4.对姚兵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5.对林少韩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6.对殷付中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7.对郝海兵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8.对刘江飞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9.对郑伟彬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R鸿达1在公告中称:由于公司目前经营困难,现金紧缺,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处罚事项一旦决定执行,将对公司现金流等财务情况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本次最终处罚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后续工作。
据公开资料显示,R鸿达1的主营业务为聚氯乙烯、烧碱、纯碱、电石等基础化工产品及PVC下游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