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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号文”发射“投保”第一支利箭,投资者权益保护步入“大金管时代”

    2023-06-12 18:41:03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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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市场周刊 特约 | 周心钰

      

    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就像一只看不见的股市黑手,不仅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也影响资本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的正常发挥,更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稳定。

      

    5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挂牌,还未满月,6月2日即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消费者反映事项办理工作安排的公告》(下称“一号文”)。“一号文”称,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前后脚,最高检通报A股最大“盘后票”案因证券市场操纵罪已于近日入监服刑。引发市场对严厉打击证券市场操纵、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热议。

      

    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正式进入“金管时代”,金管“一号文”对证券市场释放了什么信号?投资者该如何顺应新监管保护自身权益?资本市场相关方又该如何建设“投保”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证监会“投保”职责正式划入金管总局“一号文”吹响“三严”集结令

      

    金管“一号文”的第一个关键词:权益保护。

      

    在重要会议上,党中央做出关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设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体现了“双峰”监管模式的核心特征,除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另一个根本目的在于更加切实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具体对证券市场来讲,就是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把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笔者认为,这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消费者金融保护法律实践活动的总结,也是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构,重构监管者、金融服务机构以及投资者在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上的关系。

      

    故金管“一号文”说“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投诉处理要求,积极妥善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矛盾纠纷;严格依法合规经营,杜绝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该文进一步体现了强化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治理金融乱象,“敢于监管、严于监管、严格问责”的方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和意志。

      

    A股最大“盘后票”案黑嘴正式入狱“一号文”发出响箭或酝酿执法风暴

      

    金管“一号文”的第二个关键词:信访、举报、投诉。

      

    “一号文”说“金融消费者反映信访、举报、投诉事项的渠道、办理方式、告知等暂保持不变”。其目的是广泛收集投资者反映强烈的意见或热点事件及线索,为其后开展投资者权益保护活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增加极强的工作针对性。不打无把握之战。这更像暴风雨来临前的宁静,更像是一种引而不发的威慑。“敢于斗争、善于斗争”,行业领导在正式挂牌仪式上的讲话显然不是一般的表态,而是透露一种工作策略、方法与战斗风格。

      

    就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挂牌成立前两日,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6日通报,两年前震惊市场的A股最大“盘后票”案大A最大的黑嘴教父主犯吴承泽因为证券市场操纵罪被判19年,并处罚金7903万元;另有团伙14人,被分别判处2-6年不等刑期,已于近日入监服刑。这是大A操纵市场案刑期的最高纪录。“盘后票”也称“抢帽子”,是指犯罪嫌疑人先大量买入股票建仓,再通过对该股票进行公开预测、评价,诱骗投资者跟风买入,待股价被抬高时,嫌疑人借机反向卖出获利,广大的投资者因此上当受骗。操纵证券市场形式多种多样,“抢帽子”仅仅为其中的一个形式。

      

    笔者认为,操纵证券市场,归根到底就是通过证券交易与信息的运作以影响“金融工具价格的正确形成”和“市场的正确和有效运行”,然后借以谋求巨额利益,进而危害以公平公正公开为根基的证券市场。价格是证券市场的核心要素,证券价格形成机制也是刑法保护的重点。交易与信息运作手法多种多样,本质分为欺诈操纵与优势滥用(见附图),而“一号文”的定位预示着“投保”穿云箭已发,一场比A股最大“盘后票”案的执法风暴已在酝酿中,新官上任三把火,“投保”这只火箭将会给新时代A股高质量发展奠定“安全垫”。

      

    明辨“诈欺操纵”和“优势滥用”中小投资者擦亮双眼补齐自保短板   

    作为中小投资者,如何在金管新时代进行自保?笔者认为,要识别明辨“诈欺操纵”和“优势滥用”。

      

    关于信息优势滥用,有研究认为,在全面推行注册制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具有控制信息生成或披露的动态信息优势。

      

    同时,应对控制信息操纵深入分析。一般认为,控制信息操纵系“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谋取相关利益”。若行为人从信息供给入手,生成或披露的为虚假信息,支配虚假价量信号的生成,则其具有操纵性。但若只是从信息供给入手,去主动制造、拆分、加工信息或控制信息披露的节奏、时点,但信息本身并非虚假,则归属信息优势滥用。

      

    值得警惕的是动态信息优势滥用对证券市场的危害性。曾经轰动一时的“朱德洪案”就是如此。朱德洪作为上市公司宏达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杨绍东合谋,由宏达新材陆续发布利好信息,并告知杨绍东;杨绍东利用获悉宏达新材收购进程、发展战略等信息的优势,在二级市场连续买卖拉抬股价,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关于交易优势的滥用是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或者利用静态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的不法行为。与动态信息优势不同的是,静态信息优势,即“行为人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对标的证券及其相关事项的重大信息,具有获取或了解更易、更早、更准确、更完整的优势”,通常就是指重大事件操纵。

      

    关于欺诈操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既可表现为不实信息的发布——蛊惑交易,或隐瞒重大利益冲突的陈述——“抢帽子”交易,也可通过不实际转移证券及资金产权的虚假交易——约定交易、自我交易,或不具有成交可能性的申报行为——幌骗交易来实现。

      

        

      

    在丰富的实际证券市场操纵活动中,更多的是操纵方式的复合性,即除了控制信息的生成和披露之外,还配合着二级市场的联动交易,借机渔利。投资者更应该擦亮眼睛。

      

    利益攸关方共建高质量发展新格局设金融检察院加大“投保”法治供给

      

    其实,设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其目的、目标和功能都是为我们所熟悉的资本市场“打围栏”,将违法违规的黑手黑嘴提前锁在“笼子”里。

      

    笔者认为,一个良好运行的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最基本的特点:其一保证投资者获得及时且易理解的信息作出负责的决定;其二保护投资者不受到不公平、欺诈或滥用行为以及歧视的损害;其三保证我国投资者金融法律的一致执行,提倡公平竞争;其四在遭受证券欺诈等不法损害后,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得司法救济。因此,必须采取严厉措施:

      

    首先,要强化大要案惩治,继续聚焦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行政与刑事执法司法合作,加快构建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三位一体的追责体系,进一步推动形成“零容忍”的强大震慑,提升“稳准狠”的严厉打击力度。

      

    具体而言,一是要严厉打击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加快立案调查上市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严肃查处一批财务造假典型案件。二是要坚决查办恶性操纵市场及内幕交易。在实时大数据的技术条件下,以快治快及时对上市公司股票异常交易展开调查。严肃查办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嫌操纵市场违法行为。三是要加快查快办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重点突破,提高威慑力。坚决打击公募、私募证券投资的重大违法行为,集中查办一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内外勾结操纵本公司股票典型案件,切实维护公募、私募市场良好生态和信用环境。

      

    最后,强化法治基础,在加大资本市场法治供给、畅通民事赔偿渠道、健全市场约束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持续发力,加快构建中国特色资本市场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同时,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体系、金融法院体系,应该考虑设立金融检察院等。

      

    (本文已刊发于6月10日《证券市场周刊》,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不代表《证券市场周刊》立场,提及个股仅为举例分析,不做买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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