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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粮 液:公司与集团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

    2026-02-09 17:10:21 来源:证券之星原创
      

    证券之星消息,五 粮 液(000858)02月09日在投资者关系平台上答复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投资者提问:上市公司每年向集团公司(大股东)缴纳上十亿元,使用品牌本就是大股东应该付出的,这种利用大股东权利来获取具有特殊意义的利益,是否有点愧对小股东呢?

    五 粮 液回复:尊敬的投资者,公司与集团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拥有各自独立的资产、负债与权益,品牌属于集团的资产,上市公司使用该品牌,理应支付对价。感谢关注!

    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由AI算法生成(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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