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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信会计师所被通报批评 审计*ST金洲等2公司财报违规

    2025-11-28 11:16:20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入驻财经号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8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25日发布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曹斌、闫秀敏、赵丽萍、王树奇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7号)查明的事实,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曹斌、闫秀敏、赵丽萍、王树奇在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租赁)2013年至2015年3月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慈航,000587.SZ,已终止上市)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大信所出具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金洲慈航、丰汇租赁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金洲慈航2017年、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且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

      

    大信所接受金洲慈航委托,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丰汇租赁相关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发表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树奇、曹斌。大信所对金洲慈航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赵丽萍、闫秀敏。大信所对金洲慈航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曹斌、闫秀敏。

      

    二、大信所对丰汇租赁财务报表审计未勤勉尽责

      

    对丰汇租赁相关期间的财务报表审计是大信所首次承接丰汇租赁有关的审计项目。但大信所未有效执行审计程序,未充分识别、评估丰汇租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错报风险,对异常事项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对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信所审计底稿显示,《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程序表》中“了解与关联方及其交易相关的控制”“针对与关联方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措施”“测试和评价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等审计程序仅有索引号,未见相关底稿;《风险评估程序及相关工作》中记录已获取管理层编制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清单并进行比较,已就关联方的名称和特征、关系性质、本期是否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等事项询问了财务经理,但底稿中未见相关清单和访谈记录;《就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事项项目组讨论纪要》中签字及日期栏均为空。此外,底稿中收录了相关公司出具的声明书,但该声明书出具对象并非大信所,且未填制出具日期。

      

    (二)对应收账款、其他流动资产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根据审计底稿,大信所收到的《委托贷款询证函》显示,相关公司欠丰汇租赁委托贷款25,622万元,欠应收账款3,100万元。但在大信所编制的丰汇租赁《应收账款明细表》及《其他流动资产明细表》中均未显示对相关公司存在上述应收账款与委托贷款事项,而显示对其他公司存在上述同等数额的委托贷款与应收账款事项。就丰汇租赁对其他公司的3,100万元应收账款事项,大信所《应收账款替代测试表》显示364号记账凭证更正相关黄金收入(到其他公司),金额为3,100万元,大信所已检查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且未见异常。但前述364号记账凭证仅记录了丰汇租赁应收3,100万元,未后附显示该笔款项与相关公司相关的原始凭证。大信所未对上述异常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经中国证监会查明,相关公司均为丰汇租赁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的公司,属于丰汇租赁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大信所对金洲慈航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未勤勉尽责

      

    丰汇租赁在重组后纳入金洲慈航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大信所在舞弊风险评价时,已识别出丰汇租赁存在为完成对赌协议约定指标虚增利润的可能性。大信所在了解内部控制中将丰汇租赁咨询服务费收入的确认识别为特别风险。大信所在对丰汇租赁2017年营业收入明细表的审计说明中表示本期收入较上期大幅增加主要由于咨询费收入增加导致,由于咨询费收入金额重大,大信所查询了两家企业的工商信息、经营规模、业务并与咨询报告内容进行核对等,最终未发现异常。经查,大信所未了解丰汇租赁与特别风险相关的控制,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对相关异常事项采取进一步措施。

      

    (一)了解内部控制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大信所将咨询服务费收入的确认识别为特别风险,但在了解内部控制时,未了解与咨询服务业务相关的控制。

      

    (二)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存在问题

      

    1.审计程序的执行时点存疑,未对了解客户能力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大信所通过企查查获取相关公司的工商信息,底稿显示信息调取日期均为2019年7月25日,其中相关公司工商信息显示相关核准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以上时间均晚于金洲慈航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间2018年4月26日。

      

    2.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相关异常采取进一步措施

      

    一是未对咨询服务协议签署日与咨询服务费用收取日相近的异常保持职业怀疑。审计底稿显示,丰汇租赁于2017年9月13日与相关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于当日即收到相关公司出具的咨询服务完成《确认函》,于次日即收到相关公司支付的咨询服务费2.62亿元。丰汇租赁于2017年12月21日与相关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于次日即收到相关公司支付的咨询服务费2亿元。

      

    二是未对咨询服务报告引用数据发生时间晚于咨询服务完成时间的异常保持职业怀疑。根据审计底稿收录的《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的查验记录》,丰汇租赁应在提供完咨询服务并收到咨询费时一次性确认收入。丰汇租赁于2017年9月确认了对相关公司的咨询服务收入,说明其不晚于该时点已提供完咨询服务,但其出具的咨询服务报告中大量引述2017年全年数据。

      

    三是未对咨询服务费用远超客户规模的异常保持职业怀疑。审计底稿中相关公司的咨询服务报告显示,截止2017年9月30日,相关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7,248.3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为15,656.08万元,利润总额累计为862.82万元。相关公司一次性支付的咨询服务费2亿元,与其所有者权益及当期利润规模明显不匹配。

      

    四是未对审计对象访谈记录存在的异常保持职业怀疑。丰汇租赁先后于2017年10月11日、10月26日、11月1日对相关公司4亿元借款项目进行客户访谈。但审计底稿《客户访谈记录》记载“截止2017年11月21日,公司仅有一笔短期银行借款……”。丰汇租赁先后于2017年10月9日、10月16日、10月27日对相关公司5亿元借款项目进行客户访谈。但审计底稿《客户访谈记录》记载“截止2017年11月21日,公司银行借款余额为50.6亿……”。上述截止时点明显晚于访谈时点。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丰汇租赁通过虚构对相关客户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

      

    四、大信所对金洲慈航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未勤勉尽责

      

    就金洲慈航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事项,大信所底稿显示项目组经讨论认为关联方范围和交易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并执行了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包括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检查大额资金流水等。大额银行存款收支凭证查验底稿显示,2018年3月丰汇租赁向相关公司拆借8亿元资金,金洲慈航与丰汇租赁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等项目的信息披露文件曾多次披露朱某文直接控制相关公司,大信所同为上述项目的审计机构,该笔资金拆借明显构成关联交易,大信所未审慎核查金洲慈航提供的关联方清单的完整性,未进一步识别出上述关联交易。

      

    大信所在对丰汇租赁财务报表审计,以及对金洲慈航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树奇、曹斌是对大信所出具丰汇租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丽萍、闫秀敏是对大信所出具金洲慈航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斌、闫秀敏是对大信所出具金洲慈航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大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

      

    曹斌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

      

    闫秀敏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

      

    赵丽萍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

      

    王树奇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5条的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曹斌、闫秀敏、赵丽萍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王树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天眼查工商信息显示,丰汇租赁有限公司(曾用名:辽宁好利来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位于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租赁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50000万人民币。

      

    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金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位于黑龙江省伊春市,是一家以从事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12374.933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9941.275万人民币。

      

    金洲慈航于1996年4月25日上市,2023年4月3日退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3条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2.23条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5条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5条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5条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暂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深证上〔2025〕1304号

      

    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曹斌、闫秀敏、赵丽萍、王树奇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丰汇租赁有限公司2013年至2015年3月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以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王树奇,丰汇租赁有限公司2013年至2015年3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曹斌,丰汇租赁有限公司2013年至2015年3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闫秀敏,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赵丽萍,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37号)查明的事实,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曹斌、闫秀敏、赵丽萍、王树奇在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租赁)2013年至2015年3月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慈航)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大信所出具的文件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金洲慈航、丰汇租赁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存在重大遗漏。金洲慈航2017年、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且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

      

    大信所接受金洲慈航委托,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对丰汇租赁相关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发表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签字注册会计师为王树奇、曹斌。大信所对金洲慈航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赵丽萍、闫秀敏。大信所对金洲慈航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曹斌、闫秀敏。

      

    二、大信所对丰汇租赁财务报表审计未勤勉尽责

      

    对丰汇租赁相关期间的财务报表审计是大信所首次承接丰汇租赁有关的审计项目。但大信所未有效执行审计程序,未充分识别、评估丰汇租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错报风险,对异常事项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对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大信所审计底稿显示,《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程序表》中“了解与关联方及其交易相关的控制”“针对与关联方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措施”“测试和评价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和披露”等审计程序仅有索引号,未见相关底稿;《风险评估程序及相关工作》中记录已获取管理层编制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清单并进行比较,已就关联方的名称和特征、关系性质、本期是否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等事项询问了财务经理,但底稿中未见相关清单和访谈记录;《就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事项项目组讨论纪要》中签字及日期栏均为空。此外,底稿中收录了相关公司出具的声明书,但该声明书出具对象并非大信所,且未填制出具日期。

      

    (二)对应收账款、其他流动资产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根据审计底稿,大信所收到的《委托贷款询证函》显示,相关公司欠丰汇租赁委托贷款25,622万元,欠应收账款3,100万元。但在大信所编制的丰汇租赁《应收账款明细表》及《其他流动资产明细表》中均未显示对相关公司存在上述应收账款与委托贷款事项,而显示对其他公司存在上述同等数额的委托贷款与应收账款事项。就丰汇租赁对其他公司的3,100万元应收账款事项,大信所《应收账款替代测试表》显示364号记账凭证更正相关黄金收入(到其他公司),金额为3,100万元,大信所已检查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是否相符、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等,且未见异常。但前述364号记账凭证仅记录了丰汇租赁应收3,100万元,未后附显示该笔款项与相关公司相关的原始凭证。大信所未对上述异常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经中国证监会查明,相关公司均为丰汇租赁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的公司,属于丰汇租赁关联方,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大信所对金洲慈航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未勤勉尽责

      

    丰汇租赁在重组后纳入金洲慈航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大信所在舞弊风险评价时,已识别出丰汇租赁存在为完成对赌协议约定指标虚增利润的可能性。大信所在了解内部控制中将丰汇租赁咨询服务费收入的确认识别为特别风险。大信所在对丰汇租赁2017年营业收入明细表的审计说明中表示本期收入较上期大幅增加主要由于咨询费收入增加导致,由于咨询费收入金额重大,大信所查询了两家企业的工商信息、经营规模、业务并与咨询报告内容进行核对等,最终未发现异常。经查,大信所未了解丰汇租赁与特别风险相关的控制,未保持职业怀疑,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对相关异常事项采取进一步措施。

      

    (一)了解内部控制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大信所将咨询服务费收入的确认识别为特别风险,但在了解内部控制时,未了解与咨询服务业务相关的控制。

      

    (二)营业收入实质性程序存在问题

      

    1.审计程序的执行时点存疑,未对了解客户能力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大信所通过企查查获取相关公司的工商信息,底稿显示信息调取日期均为2019年7月25日,其中相关公司工商信息显示相关核准日期为2018年7月18日,以上时间均晚于金洲慈航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时间2018年4月26日。

      

    2.未保持职业怀疑,未对相关异常采取进一步措施

      

    一是未对咨询服务协议签署日与咨询服务费用收取日相近的异常保持职业怀疑。审计底稿显示,丰汇租赁于2017年9月13日与相关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于当日即收到相关公司出具的咨询服务完成《确认函》,于次日即收到相关公司支付的咨询服务费2.62亿元。丰汇租赁于2017年12月21日与相关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于次日即收到相关公司支付的咨询服务费2亿元。

      

    二是未对咨询服务报告引用数据发生时间晚于咨询服务完成时间的异常保持职业怀疑。根据审计底稿收录的《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的查验记录》,丰汇租赁应在提供完咨询服务并收到咨询费时一次性确认收入。丰汇租赁于2017年9月确认了对相关公司的咨询服务收入,说明其不晚于该时点已提供完咨询服务,但其出具的咨询服务报告中大量引述2017年全年数据。

      

    三是未对咨询服务费用远超客户规模的异常保持职业怀疑。审计底稿中相关公司的咨询服务报告显示,截止2017年9月30日,相关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7,248.39万元,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为15,656.08万元,利润总额累计为862.82万元。相关公司一次性支付的咨询服务费2亿元,与其所有者权益及当期利润规模明显不匹配。

      

    四是未对审计对象访谈记录存在的异常保持职业怀疑。丰汇租赁先后于2017年10月11日、10月26日、11月1日对相关公司4亿元借款项目进行客户访谈。但审计底稿《客户访谈记录》记载“截止2017年11月21日,公司仅有一笔短期银行借款……”。丰汇租赁先后于2017年10月9日、10月16日、10月27日对相关公司5亿元借款项目进行客户访谈。但审计底稿《客户访谈记录》记载“截止2017年11月21日,公司银行借款余额为50.6亿……”。上述截止时点明显晚于访谈时点。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丰汇租赁通过虚构对相关客户的咨询服务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

      

    四、大信所对金洲慈航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未勤勉尽责

      

    就金洲慈航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事项,大信所底稿显示项目组经讨论认为关联方范围和交易可能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并执行了进一步的审计程序,包括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检查大额资金流水等。大额银行存款收支凭证查验底稿显示,2018年3月丰汇租赁向相关公司拆借8亿元资金,金洲慈航与丰汇租赁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项目、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等项目的信息披露文件曾多次披露朱某文直接控制相关公司,大信所同为上述项目的审计机构,该笔资金拆借明显构成关联交易,大信所未审慎核查金洲慈航提供的关联方清单的完整性,未进一步识别出上述关联交易。

      

    大信所在对丰汇租赁财务报表审计,以及对金洲慈航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相关文件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树奇、曹斌是对大信所出具丰汇租赁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丽萍、闫秀敏是对大信所出具金洲慈航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斌、闫秀敏是对大信所出具金洲慈航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大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

      

    曹斌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

      

    闫秀敏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5条的规定。

      

    赵丽萍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

      

    王树奇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5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曹斌、闫秀敏、赵丽萍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王树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曹斌、闫秀敏、赵丽萍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

      

    对于大信所、曹斌、闫秀敏、赵丽萍、王树奇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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