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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证券浙江两营业部被监管点名 合规管理不到位等

    2024-10-23 16:07:21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入驻财经号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3日讯 证监会网站10月22日披露了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环球中心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刘向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丁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2017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银证券”,601696.SH)杭州环球中心证券营业部多名员工的直系亲属证券账户在营业部供客户使用的交易电脑上存在委托下单记录,其中部分员工存在使用上述账户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该营业部长期未关注该异常情形,对交易电脑缺乏有效管控,对员工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环球中心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刘向领作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刘向领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丁卓作为营业部现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丁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日,证监会网站还披露了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迪荡湖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孙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迪荡湖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指定兼职合规人员代为履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代为履职事项未按规定向浙江证监局报告;二是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迪荡湖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孙霞作为营业部现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孙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当配备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规管理人员。

      

      合规管理人员可以兼任与合规管理职责不相冲突的职务。合规风险管控难度较大的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二)有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三)财务风险监控等监管指标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四)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部门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金融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环球中心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环球中心证券营业部:

      

      经查,2017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你营业部多名员工的直系亲属证券账户在营业部供客户使用的交易电脑上存在委托下单记录,其中部分员工存在使用上述账户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你营业部长期未关注该异常情形,对交易电脑缺乏有效管控,对员工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一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9月19日

      

      关于对刘向领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刘向领:

      

      经查,2017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环球中心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多名员工的直系亲属证券账户在营业部供客户使用的交易电脑上存在委托下单记录,其中部分员工存在使用上述账户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营业部长期未关注该异常情形,对交易电脑缺乏有效管控,对员工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你作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9月19日

      

      关于对丁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丁卓:

      

      经查,2017年1月至2022年5月期间,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环球中心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多名员工的直系亲属证券账户在营业部供客户使用的交易电脑上存在委托下单记录,其中部分员工存在使用上述账户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营业部长期未关注该异常情形,对交易电脑缺乏有效管控,对员工行为缺乏有效监督,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你作为营业部现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9月19日

      

      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迪荡湖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迪荡湖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指定兼职合规人员代为履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代为履职事项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二是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9月14日

      

      关于对孙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孙霞:

      

      经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迪荡湖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指定兼职合规人员代为履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代为履职事项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二是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你作为营业部现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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