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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日药业前董事长姚小青等收深交所监管函 信披违规

    2024-09-30 16:43:12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入驻财经号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30日讯 深交所网站日前披露的《关于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姚小青、郑丹、杨伊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51号)显示,根据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姚小青、郑丹、杨伊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4〕27号),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红日药业”,300026.SZ)2023年与甘肃佛慈红日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5,591.35万元,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公司时任董事长姚小青、时任总经理郑丹、董事会秘书杨伊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的规定。姚小青、郑丹、杨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2条、第7.2.7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2条、第7.2.7条的规定。

      

      官网显示,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红日药业”)成立于1996年,于2009年全国首批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300026),是国资委下属国有控股企业,现有业务涵盖中药配方颗粒、成品药、原辅料、医疗器械、医疗健康服务、药械智慧供应链等6大板块。

      

      经中国经济网查询,姚小青于2022年4月22日至2024年4月1日任公司董事长;郑丹于2022年4月22日至2024年3月29日任公司副董事长;杨伊于2023年3月29日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相关规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5.1.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5.1.2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7.2.7条: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姚小青、郑丹、杨伊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51号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姚小青、郑丹、杨伊:

      

      根据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姚小青、郑丹、杨伊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4〕27号),你公司2023年与甘肃佛慈红日药业销售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5,591.35万元,你公司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公司时任董事长姚小青、时任总经理郑丹、董事会秘书杨伊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7.2.7条的规定。姚小青、郑丹、杨伊的上述行为违2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5.1.2条、第7.2.7条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5.1.2条、第7.2.7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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