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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路保险8宗违规被罚198万元 虚假承保非车险业务等

    2023-09-29 17:07:06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入驻财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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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9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青岛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青国金罚决字〔2023〕2号)显示,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保险”)存在以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个别人员未经核准实际履行高管职责;借用通道变相自行开展高风险领域投资;虚假承保非车险业务;虚列财务费用;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规承保异地雇主责任险业务;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漏报;报送监管部门的标准化监管数据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等。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对中路保险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一百九十八万元。 

      

      同日公布的青国金罚决字〔2023〕1号显示,时任中路保险总经理郑青对中路保险个别人员未经核准实际履行高管职责、借用通道变相自行开展高风险领域投资、虚假承保非车险业务、虚列财务费用、未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规承保异地雇主责任险业务、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漏报、报送监管部门的标准化监管数据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等事项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郑青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青国金罚决字〔2023〕3号显示,时任中路保险资金运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王桂磊对中路保险借用通道变相自行开展高风险领域投资事项负有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青岛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王桂磊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四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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