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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人寿吉林分公司被罚 未按规定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

    2023-07-04 17:03:02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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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4日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15号-17号)显示,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人寿吉林分公司)未按规定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对于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承保的保单号为1068******00012等179份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合同,大家人寿吉林分公司未按规定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

      

      李忠杰作为时任大家人寿吉林分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及运营服务部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李曼作为时任大家人寿吉林分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及运营服务部消保管理岗工作人员,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吉林银保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吉林银保监局决定对大家人寿吉林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李忠杰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对李曼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相关法律法规: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第十条: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应当首先采用电话方式,并制作录音;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可以采用信函或者会见等方式,但必须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通过以上所有方式均不能成功回访的,保险公司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

      

      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回访,或者回访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15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15号

      

      当事人: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0606号东北亚

      

      国际金融中心三号楼二楼

      

      负责人:彭小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人寿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大家人寿吉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承保的保单号为1068******00012等179份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合同,大家人寿吉林分公司未按规定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

      

      上述事实有“大家客服”系统保单回访情况截屏、大家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新契约回访情况的《情况说明》、179份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的保单清单、《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契约回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家人寿吉林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6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16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16号

      

      当事人:李忠杰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20106XXXXXXXXXXXX

      

      住址:长春市绿园区

      

      职务:时任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及运营服务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人寿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大家人寿吉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承保的保单号为1068******00012等179份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合同,大家人寿吉林分公司未按规定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

      

      李忠杰作为时任大家人寿吉林分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及运营服务部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大家客服”系统保单回访情况截屏、大家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新契约回访情况的《情况说明》、179份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的保单清单、《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契约回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忠杰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6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17号)

      

      吉银保监罚决字〔2023〕17号

      

      当事人:李曼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20822************

      

      住址:吉林省通榆县

      

      职务:时任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及运营服务部消保管理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家人寿吉林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大家人寿吉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承保的保单号为1068******00012等179份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险合同,大家人寿吉林分公司未按规定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

      

      李曼作为时任大家人寿吉林分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及运营服务部消保管理岗工作人员,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大家客服”系统保单回访情况截屏、大家人寿吉林分公司关于新契约回访情况的《情况说明》、179份未在犹豫期内完成回访的保单清单、《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契约回访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曼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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