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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银行龙岩分行2宗违法被罚70万元 借贷搭售等

    2021-11-26 14:47:12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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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6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龙岩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岩银保监罚决字〔2021〕5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借贷搭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尽职。 

      龙岩银保监对其合计罚款7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一条第(五)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关于中小微企业纾困专项资金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相关法律法规及通知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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