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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金隅大成时代项目违法遭处罚 售楼未能明码标价

    2021-02-24 08:29:06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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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4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金隅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大成地产”)罚款27.3万元,处罚事由为其开发的金隅大成时代项目(备案名:瞰江时代中心)存在未公示或者未完全公示“商品房销售标价牌”和“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销售商品房的行为,该违法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北市监处[2021]38号。记者查询发现,金隅大成地产为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集团”,股票代码:601992)全资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这起案件来源为监督检查:“2020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金隅大成地产开发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大闸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的金隅大成时代(瞰江时代中心)房产销售中心进行检查。现场见到楼盘的沙盘一个和“金隅大成时代10号楼价目表”公示牌一块。在沙盘上未见到垃圾站、化粪池、配电房等不利因素的展示。在上述价目表的公示牌上见到公示的要素有:面积(平方米)、单价(元/平方米)、总价(元)。在该公示牌上未见到“层高”、“户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建筑面积”等信息,在现场的其他地方亦未见这些信息的公示。同时现场亦未见到“商品房销售标价牌”。另,除了在沙盘上未见到垃圾站、化粪池、配电房等不利因素的展示,在销售中心的其余地方亦未见对上述不利因素的任意形式的公示、公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经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经过如下:“2020年9月22日,对当事人金隅大成地产开发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大闸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的金隅大成时代(备案名:瞰江时代中心)房产销售中心进行检查。制作现场笔录一份。2020年10月23日,对金隅大成时代代销公司的员工熊某进行询问调查。2020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雷某进行第一次询问调查。2020年11月9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雷某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2020年12月15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雷某进行第三次询问调查。” 

      金隅大成地产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如下:“经查明,当事人开发了“金隅大成时代”这个房地产项目,备案名叫:瞰江时代中心。当事人于2017年12月29日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北房预许字(2017)第007号),2018年4月10日领取第二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北房预许字(2018)第003号),并于2020年03月18日领取商品房现售备案书(北房现备字(2020)第003号)。楼盘总共734套房子,分别是:1号楼4套,2号楼4套,3号楼4套,4号楼4套,5号楼4套,6号楼4套,7号楼66套,8-12号楼644套。上述楼号均是预售时的楼幢号,与现房销售时标示的楼幢号有区别,对应关系如下:预售1号楼,现售6幢;预售2号楼,现售7幢;预售3号楼,现售8幢;预售4号楼,现售9幢;预售5号楼,现售10幢;预售6号楼,现售11幢;预售7号楼,现售12幢;预售8-12号楼,现售1、2、3、4、5幢。 

      楼盘房产销售中心设置于宁波市江北区大闸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并由宁波某咨询有限公司代销。2020年9月22日,执法人员对该楼盘的销售中心进行检查。现场见到楼盘的沙盘一个和“金隅大成时代10号楼价目表”公示牌一块。在沙盘上未见到垃圾站、化粪池、配电房等不利因素的展示。在上述价目表的公示牌上见到公示的要素有:面积(平方米)、单价(元/平方米) 、总价(元)。在该公示牌上未见到“层高”、“户型”、“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摊建筑面积”等信息,在现场的其他地方亦未见这些信息的公示。同时现场亦未见到“商品房销售标价牌”。另,除了在沙盘上未见到垃圾站、化粪池、配电房等不利因素的展示,在销售中心的其余地方亦未见对上述不利因素的任意形式的公示、公告。 

      当事人述称,该楼盘有按照《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和所附样式的要求,公示过“商品房销售标价牌”、“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后来因2020年9月1日现场整理,将公示的标价牌和价目表给弄丢了,只剩下“金隅大成时代10号楼价目表”。当事人提供了相关图片予以证明。当事人同时还述称,自2020年9月02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未按照《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和所附样式的要求,公示过“商品房销售标价牌”、“商品房销售价目表”的要求公示楼盘房子的价格信息。具体未按《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和所附样式的要求公示价格信息的房源数量如下:1号楼,3套;2号楼,3套;3号楼,4套;4号楼,4套;5号楼,4套;6号楼,4套;7号楼,66套;8-12号楼:443套。共计房源数量为:531套。 

      其中10号楼,也就是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金隅大成时代10号楼价目表”所对应的这栋楼,截止2020年9月01日,未售房源为112套,已售房源为78套。这112套房源属于只公示了部分价格信息,未完全按照《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和所附样式的要求公示价格信息。其余的419套房源,属于未公示价格信息。在这419套房源中,当事人述称7号楼66套房子的房产性质属文体娱乐用房,无法注册公司且单套销售的客源很少,所以是整体销售,且一直未售出;12号楼是沿江楼房,当初属地街道曾提议整体销售,以塑造良好形象,所以12号楼3层以上(含3层)也是整体出售的(1层是商铺,2层是裙楼),且一直未售出。当事人提供了详细的销售记录,表明当事人未曾零售过7号楼和12号楼。 

      另查明,自9月2日起至9月22日执法人员检查之日,当事人一共售出了12套房子,其中10号楼(对应现售3幢)出售了10套,3号楼(对应现售8幢)出售了2套。综上,当事人对房源销售情况的叙述能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相佐证,予以采信。认定当事人在2020年9月2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期间,未按照《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和所附样式的要求公示价格信息的房源数量如下:1号楼,3套;2号楼,3套;3号楼,4套;4号楼,4套;5号楼,4套;6号楼,4套; 8-12号楼:251套。共计房源数量为:273套。 

      其他说明:对于楼盘中不利因素的公示,当事人述称已通过LED屏幕公示,并表示检查当天执法人员未注意,陪同检查的人员也未注意。当事人提供了相关LED屏幕的图片予以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无明显矛盾之处,予以采信。” 

      上述事实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情况。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北房预许字(2017)第007号)复印件1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北房预许字(2018)第003号)复印件1张;商品房现售备案书(北房现备字(2020)第003号)复印件1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张;土地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开发销售楼盘金隅大成时代的基本情况。 

      3.宁波某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熊某身份证复印件1张;当事人与宁波某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复印件1份(共9页);证明金隅大成时代代销公司的身份及涉案房产项目销售代理情况。 

      4.现场笔录(2020年09月22日)1份;对当事人楼盘代销公司销售经理熊某的询问笔录(2020年10月23日)1份;熊某提供的销售记录2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雷某的第一次询问调查笔录(2020年10月28日)1份;证据材料提取单4张;2020年10月28日提取的其他证据材料9张;当事人提供的《项目可售房源基本情况》(2020年11月3日)1张;当事人2020年10月30日提供的销售统计表1张;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雷某的第二次询问调查笔录(2020年11月19日)1份;当事人提供的《房源销售情况》(2020年11月20日)1张;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雷某的第三次询问调查笔录(2020年12月15日)1份;当事人提供的截止2020年09月01日的销售明细记录1份(共2张4面);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出售的12幢(预售楼号为7号楼)的房产性质为文体娱乐用地。 

      7.当事人提供的1、2、3、4、5幢(对应预售的8号楼、9号楼、10号楼、11号楼、12号楼)的一层平面图、二层平面图、三层平面图复印件各1张;1幢四-十七层平面图复印件1张;1幢十八层平面图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所售房产的结构情况。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或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2021年1月11日,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金隅大成地产送达了甬北市监听告[202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金隅大成地产于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相关陈述和申辩。 

      金隅大成地产在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22日期间,未公示或者未完全公示“商品房销售标价牌”和“商品房销售价目表”销售商品房的行为,不符合《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 

      鉴于金隅大成地产事后已及时改正,且系初犯,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列明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按最高处罚额每套5000元的20%的处罚标准,从轻处罚如下:罚款27.3万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1年1月18日。 

      宁波瞰江时代中心项目总用地面积为2366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760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47338平方米,包括商业、商务办公、娱乐及相应配套设施;地下建筑面积约28662平方米,主要建设地下停车位等。金隅大成地产为该项目开发商。 

      金隅集团发布2020年半年度报告显示,金隅大成地产业务性质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金隅集团间接持股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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