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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仙居圃瑞药业环境违法遭台州处罚 为人福医药联营企业

    2021-01-19 18:38:02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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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9日讯(记者 马先震 孙辰炜) 日前,仙居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的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仙罚字〔2020〕69号)显示,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9日会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到位于现代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3号的浙江圃瑞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居圃瑞”,新四板,856075)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氢化可的松产品自2018年1月起,向国内销售11722.16kg和国外销售268kg,氢化可的松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公司已于8月全面停产。于2020年10月1日进行立案。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9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责改字〔2020〕9-076-2号),责令当事人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当事人氢化可的松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台州市环境行政处罚量罚计算办法》,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判定公司环境敏感性涉及少,违法情节系数一般,危害后果较微,并积极整改,停止生产,对车间进行拆除,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经集体审议,决定罚款人民币20.30万元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浙江圃瑞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29日,注册资本7692.32万人民币,徐润星为大股东,持股比例65%,台州圃瑞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赛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赛托生物”,300583.SZ)同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15%,湖北葛店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第四大股东,持股比例5%。 

      湖北葛店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人福医药”,600079.SH),持股比例81.07%。 

      人福医药成立于1993年3月30日,注册资本15.44亿元,于1997年6月6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11月5日,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96亿股,持股比例25.65%。 

      人福医药年报显示,浙江圃瑞药业有限公司为公司联营企业。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A股绿色报告”项目监控到的数据显示,人福医药(600079.SH)间接参股公司浙江圃瑞药业有限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九十五条,浙江圃瑞药业有限公司被处以罚款37万元。该处罚信息于2020年12月25日被相关监管机构披露。文号为台环仙罚字〔2020〕7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浙江圃瑞药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日接受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处于停产状态,废气、废水处理设施在运行。仙居县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总排口废水进行采样,根据监测报告(仙环监(2020)第161号)结果显示,总氮浓度为984mg/L,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标准。此事于2020年10月1日进行立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以下为原文: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环仙罚字〔2020〕 69号 

      当事人: 浙江圃瑞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695297348A 

      法定代表人:徐润星 

      电话:1357XXX2901 

      住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现代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9日会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到位于现代工业集聚区丰溪西路3号的浙江圃瑞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经调查,发现该公司氢化可的松产品自2018年1月起,向国内销售11722.16kg和国外销售268kg,氢化可的松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公司已于8月全面停产。于2020年10月1日进行立案。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9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台环责改字〔2020〕9-076-2号),责令当事人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该证据系2020年9月29日由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图》。该证据系2020年9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制作,证实了当事人现场车间基本情况的描述,《现场勘察图》证实了当事人厂区布局基本情况。 

      证据三,现场照片。该证据系2020年9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所拍摄,证实了当事人现场情况和各车间、仓库的基本情况的事实,并与证据二相互印证。 

      证据四,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该证据系受委托人于2020年9月29日、9月30日和车间主任刘军于2020年10月1日到本局接受调查时所制作,主要证实了氢化可的松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事实,以及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污染物产排污等情况,并与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相互印证。 

      2020年12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台环仙罚先告字〔2020〕6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台环仙罚先告字〔2020〕6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我局认为,当事人氢化可的松生产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参照《台州市环境行政处罚量罚计算办法》,你公司环境敏感性涉及少,违法情节系数一般,危害后果较微,并积极整改,停止生产,对车间进行拆除,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清被罚款数。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仙居支行,帐号:1207051109049000961301301,户名:仙居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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