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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纪元期货收警示函后未整改到位 3项业务遭暂停开展

    2021-01-19 18:38:02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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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9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5号)显示,经查,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3月21日,江苏证监局向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8号),要求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就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违规事项切实整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违规事项尚未整改到位,严重危及公司的稳健运行。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暂停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暂停核准新业务申请的行政监管措施。

      新纪元官网显示,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期货公司之一,是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会员单位,江苏省期货业协会的理事单位。公司注册资本3.752亿元人民币,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单位,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首批会员单位,可代理国内所有商品期货、期权、金融期货的交易、结算和交割业务;具备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公司目前拥有风险管理子公司-鑫纪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深圳、南京、上海4家分公司及北京、南京、徐州、南通、苏州、杭州、广州、重庆8家营业部。

      据天眼查APP显示,沣沅弘(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0%。

      2019年3月21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8号)。经查,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与部分委托人签订包含赔偿条款的“业务合作函”、与个别委托人及代销机构补充签订承诺归还本金及收益的“承诺函”等承诺保本保收益的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或者出现经营风险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或者责令期货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期货公司逾期未改正,其行为严重危及期货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正在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调查的,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或者暂停部分期货业务;

      (二)停止批准新增业务;

      (三)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四)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业务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限制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风险准备金的调拨和使用;

      (七)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对经过整改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对经过整改仍未达到持续性经营规则要求,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期货公司,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撤销其部分或者全部期货业务许可、关闭其分支机构。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新纪元期货采取暂停部分期货业务及停止批准新增业务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3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新纪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8号),要求你公司就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违规事项切实整改。你公司上述违规事项尚未整改到位,严重危及公司的稳健运行。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暂停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暂停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暂停核准新业务申请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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