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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星科技向关联方借款信披违规 董事长刘建勋收警示函

    2021-01-15 18:25:01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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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2020年3月至6月期间,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星科技”,300256.SZ)子公司江西星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奇卉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和前海宇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萍乡范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累计借款23650万元,预计支付利息1180.2万元,合计24830.2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3.48%。 

      星星科技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借款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8月28日才披露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相关议案于2020年9月15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星星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建勋、总经理潘清寿、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伟敏、时任董事会秘书胡伟杰、财务总监刘琅问、时任财务总监陈美芬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星星科技、刘建勋、潘清寿、李伟敏、胡伟杰、刘琅问、陈美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星星科技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于2021年1月2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星星科技官网显示,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坐落于浙江省台州市,已于2011年8月19日在深交所创业板挂牌上市(股票简称“星星科技”,股票代码“300256”),成为消费电子视窗防护屏行业首家上市企业。公司目前主要围绕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互联网终端产品,紧跟产业发展的最前沿技术需求,积极组织开发、生产和制造各种视窗玻璃防护屏、新型传感器件、触控显示模组、生物识别电子器件、金属塑胶精密结构件及相关材料和组件。萍乡范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5.04%。 

      刘建勋2019年8月起至今担任星星科技董事长,2019年4月起至今担任常务副总经理。 

      潘清寿2016年4月至今担任星星科技副董事长兼公司非独立董事,2017年11月起担任总经理。 

      李伟敏2016年5月至今担任星星科技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刘琅问2020年4月起担任星星科技副总经理,2020年6月起担任财务总监。 

      2020年8月28日,星星科技发布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司下属控股公司江西星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奇卉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和前海宇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2020年度向控股股东萍乡范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萍乡市汇盛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汇盛工业全资子公司萍乡鑫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累计申请借款23000万元人民币。预计支付利息1179.33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萍乡范钛客持有公司股份14405.60万股(占总股本的15.04%),为公司控股股东;汇盛工业间接控股萍乡范钛客,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鑫盛保理为汇盛工业全资子公司。萍乡范钛客、汇盛工业、鑫盛保理为公司关联方,上述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 责令改正; 

      (二) 监管谈话;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勋、潘清寿、李伟敏、胡伟杰、刘琅问、陈美芬: 

      2020年3月至6月期间,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江西星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奇卉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和前海宇通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萍乡范钛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累计借款23,650万元,预计支付利息1,180.2万元,合计24,830.2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3.48%。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借款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8月28日才披露了《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相关议案于2020年9月15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建勋、总经理潘清寿、时任董事会秘书李伟敏、时任董事会秘书胡伟杰、财务总监刘琅问、时任财务总监陈美芬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当于2021年1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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