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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国寿财险违法遭罚 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格

    2021-01-08 13:23:08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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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国寿财险”)的行政处罚决定。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42号显示,昆山国寿财险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格,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责令昆山国寿财险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昆山国寿财险原车行专员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上述涉刑案件反映出昆山国寿财险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格。 

      昆山国寿财险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决定责令昆山国寿财险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州银保监罚决字〔2020〕42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公司 

      地址:苏州昆山开发区朝阳中路349号 

      主要负责人:王群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支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国寿财险”)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 

      昆山国寿财险原车行专员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上述涉刑案件反映出昆山国寿财险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不严格。 

      上述事实,有调查通知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业内案件情况说明、案件责任追究说明,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相关理赔案件材料、相关内控制度,案件审结报告及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责令昆山国寿财险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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