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晨期货2宗违规收警示函 报备文件管理不规范
2020-12-22 21:10:13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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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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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38号)显示,经查,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云晨期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报备文件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2019年曲靖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报备材料发文日期存在多处错误。二是首席风险官定期工作报告中,部分报告存在日期错误,个别报告无首席风险官签名。
二、信息技术部门人员配备不足。信息技术部截至检查日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员工仅有10人,不满足《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第3.1.1.3条“总部技术部门人员不少于8人,对于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公司应达到11人”的人员配备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15日内向云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创办于2002年3月,是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板块旗下的期货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是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前在北京、上海、昆明、蒙自、楚雄、曲靖设立有分公司和营业部,拥有风险管理子公司——上海滇晟商贸有限公司。
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60%;中铝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另外40%股份。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铜业有限公司,总计持股99.99%(直接持股51%)。中国铜业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9.32%。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等资料。
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年度报告和月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监事会或监事应对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期货公司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确认意见。
期货公司年度报告、月度报告签字人员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38号
关于对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云晨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报备文件管理不规范。一是公司2019年曲靖营业部负责人任职报备材料发文日期存在多处错误。二是首席风险官定期工作报告中,部分报告存在日期错误,个别报告无首席风险官签 名。
二、信息技术部门人员配备不足。信息技术部截至检查日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员工仅有10人,不满足《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第3.1.1.3条“总部技术部门人员不少于8人,对于开展连续交易的期货公司应达到11人”的人员配备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于1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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