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访网数据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审议通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与连续。该制度明确了董事及高管因任期届满、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等情形下的离职程序与责任义务。
根据制度规定,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将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信息。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需有充分理由,并及时公告。制度强调,离职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其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及保密责任在离职后依然有效,且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
在持股管理方面,制度重申了相关监管要求,明确离职董事及高管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且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内及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制度还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对擅自离职或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公司将追究其赔偿责任。
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完善四川长虹的内部治理,明确关键人员离职的权责边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在人事变动期间的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