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访网数据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期修订并发布了《累积投票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该细则明确了在特定股权结构下,公司选举董事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并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需分开进行、单独表决。
根据细则核心内容,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30%时,董事选举将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此举旨在防止大股东完全控制董事会人选,赋予中小股东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特定候选人的权利,从而提升其话语权。细则详细规定了累积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票数计算方式、投票规则以及董事当选原则。其中明确,每位当选董事所获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确保了当选董事具备广泛的股东基础。
此外,细则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资格与程序进行了规范。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即有权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人数受限。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资格需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核,其材料需提前报送交易所并披露,若监管部门提出异议则不得提交选举。这一系列规定强化了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审查与信息披露要求。
该实施细则的出台,是山西证券响应监管要求、优化内部治理的重要举措。通过制度化累积投票机制,有助于平衡不同规模股东之间的利益,促进董事会构成的多元化和制衡,为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治理基础。规则的明晰化也为未来股东大会相关议案的顺利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