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访网数据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期对其《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进行了第五次修订,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修订主要围绕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履职要求及保障机制进行了明确与强化。制度规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正直诚实、熟悉证券法规、拥有3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及证券从业资格等基本条件,并明确列出了不得担任董秘的七种情形,包括最近3年受证监会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等。在履职方面,制度详细列举了董秘的九项核心职责,涵盖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会议筹备、保密工作及督促董事高管合规等,并强调董秘有权了解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查阅相关文件。公司需为董秘履职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等应予以支持配合。此外,制度明确了董秘离任审计与工作移交要求,以及在空缺时的职务代行机制。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提升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专业化与规范化水平,强化内部监督与合规管理,以保障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与投资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