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访网数据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管理制度》。该制度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程序与后续义务管理。制度明确了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核心内容包括规定了离任情形与生效程序,要求离任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并可根据情况启动离任审计。制度强调了离任人员的持续责任与义务,规定其忠实义务和保密义务在离任后仍在一定期限内有效,因职务行为造成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同时,制度对离任后的股份转让行为作出了限制,要求继续遵守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等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离任人员,公司建立了责任追究机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该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强化公司关键人员的履职约束,保障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护公司与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