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访网数据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核心决策方面,新制度明确了信息披露的直通与非直通两种披露方式,并强调自愿性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及公平原则。制度强化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规定其需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若无法保证内容真实性,应在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同时,独立董事被赋予监督职责,需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在内部管理流程上,制度详细规定了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与规范。特别强调了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义务,要求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事件。
为防范内幕信息泄露,新制度增设了“敏感信息排查”与“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专章,要求公司定期排查可能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并对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行为进行严格管控,明确外部单位的保密责任。
此次制度修订体现了江苏东方盛虹在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内部控制方面的持续努力,有助于提升公司透明度,促进规范运作,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