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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吉艾: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和重大交易进展 收深交所监管函

    2023-04-07 18:32:01 来源:览富财经网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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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览富财经网讯:吉艾科技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ST吉艾”)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和重大交易进展,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经查明,ST吉艾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诉讼事项

      

    ST吉艾于2022年4月1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仲裁案件进展及新增情况的公告》、4月25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22〕第207号的回复》、10月14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56号的回复》等公告显示,2020年2月24日至8月13日和2022年3月9日至4月8日期间,ST吉艾分别发生4起、7起诉讼,涉案金额分别为7,730.8万元、1,671.32万元,占公司2019年、2020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1.46%、17.09%。ST吉艾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及其进展情况,迟至2022年4月18日才对外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交易进展

      

    ST吉艾于2022年12月19日披露的《关于受赠现金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和《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显示,ST吉艾董事会于2022年12月18日审议通过《关于受赠现金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ST吉艾控股股东山高速香榆企业管理(上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山高速香榆”)拟向公司无偿赠与现金资产不少于70,000万元,并拟于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次赠与现金支付至公司制定账户。该协议自双方签署并经ST吉艾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ST吉艾于2023年1月3日披露的《关于受赠现金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显示,山高速香榆未按约定如期向ST吉艾赠与资产。ST吉艾未及时披露该重大交易进展情况,迟至2023年1月3日才对外披露。

      

    ST吉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要求:ST吉艾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规定: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四、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4)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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