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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花王发布控股股东涉诉情况

    2021-08-13 07:17:06 来源:电鳗快报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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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 花王 公告编号:2021-084 债券代码:113595 债券简称:花王转债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情况:2021 年 8 月 12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转发的《浙江省绍兴市中 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 06 民初 373 号电子文档,判决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陈柳瑛股权转让款 10,022 万元及违约金。

      ●目前花王集团对判决存在较大异议,花王集团会根据案件沟通进展和法院判决情况,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背景概述 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王集团”)与陈柳瑛、孙博真(以下合称“受让方”)于 2015 年 4 月签订了《次转让协议(一)》,花王集团同意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6.68%的原始股,转让价格为 5,010 万元,受让方所持有的该部分股权由花王集团代持。2019 年 10 月,陈柳瑛与花王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二)》,要求花王集团以 11,022 万元回购公司部分原始股,占公 司上市发行前总股本的 3%。详见 2021 年 4 月 19 日《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情 况的说明》;2021 年 5 月 17 日《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 二、判决情况 2021 年 8 月 12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转发的《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2020)浙 06 民初 373 号电子文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陈柳瑛股权转让款10,022万元, 并支付自 2019 年 11 月 16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15 日违约金 640 万元及以 10,022 万元为基数自 2020 年 11 月 16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付的违约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给陈柳瑛律师费用 150 万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肖国强、肖姣君对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陈柳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669,460 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两次)10,000 元,合计 679,460 元,由陈柳瑛负担 88,235 元,花王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国强、肖姣君负担591,225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进展说明 2020 年 12 月 17 日-18 日、2020 年 12 月 23 日-24 日,公司已就花王集团与 陈柳瑛之间因上述纠纷引起的诉讼保全及公司股份冻结、解冻等事宜进行披露; 2021 年 4 月 19 日-20 日对涉及该诉讼的情况进行了说明;2021 年 5 月 17 日-18 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问询函》进行了回复,目前花王集团对判决存在较大异议,花王集团会根据案件沟通进展和法院判决情况,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其他提示 针对花王集团目前所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司将重点关注并持续追踪,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2 日

      《电鳗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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