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一分行行长获刑 拿200万好处费违规担保4.7亿
2021-03-02 17:43:01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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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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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交通银行一分行行长获刑 拿200万好处费违规担保4.7亿
日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601328.SH)攀枝花分行原行长赵某、综合管理部原主任王某、攀枝花市鹏申工贸公司(以下简称“鹏申公司”)和攀枝花市帛川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帛川公司”)实际控制人罗某等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行贿罪、受贿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赵某、王某、罗某有期徒刑七年;判处其他涉案人员有期徒刑3-6年不等。
2021年2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了《赵某、王某、罗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行贿罪、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川0402刑初84号),裁定书详细披露了本案的相关细节。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王某、杨牟、罗某、李某华、陈某、闫某利、夏某鸿、詹某、周某均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告人夏某鸿犯行贿罪,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被告人罗某为偿还在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贷款,经被告人之一该分行工作人员闫某利提议,伙同被告人王某、赵某为其实际控制的鹏申公司和帛川公司违规出具借款担保,贷款1.12亿元。经查,该保函上加盖的交行攀分行的行政章和法人章均系王某安排罗某伪造。2016年3月左右,经闫某利介绍,被告人罗某再次伙同王某、赵某、詹某、被告人之一交行攀分行综合管理部原综合秘书杨某明以交行攀分行的名义违规给鹏申公司出具借款担保用于借款,以鹏申公司流动资金为由向美的集团(“美的集团”,000333.SZ)借款2.5亿元。同年,被告人之一攀枝花市兴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兴华伙同被告人王某、赵某、陈某、四川华诚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夏某鸿、华诚公司原总经理周某均违规为兴华公司向杭州九乘融资2.2亿元的担保方太平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提供反担保。被告人李某系太平保险公司银保渠道部副经理,在与华诚公司协调办理兴华公司融资2.2亿元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华诚公司实际控制人夏某鸿所送人民币11万元。公诉机关诉请法院依法对上述被告人以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定罪等分别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罗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攀枝花市九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广瑞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被告人闫某利在重庆银行成都分行贷款7000万余元。2015年8月,被告人罗某的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无法偿还上述借款,闫某利向罗某建议找政府或国企担保再贷款。被告人罗某找到被告人王某商量并决定,由王某以交行攀分行的名义无偿为其借款出具担保,但事成后罗某需借款1300万元给攀枝花市乐光工贸有限公司,用于偿还该公司在交行攀分行的不良贷款。为了能够成功办理贷款,罗某通过中介购买了鹏申公司营业执照,以偿还被告人之一鹏申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父亲的债务和拿钱给詹某做钢材贸易为条件,让詹某担任鹏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期间,被告人王某安排被告人罗某刻制了一套交行攀分行的行政公章和行长赵某的私章,用于出具保函使用。
2015年11月,重庆银行成都分行与鹏申公司、帛川公司分别签订了借款合同,闫某利代表重庆银行成都分行到交行攀分行王某处,取得鹏申公司、帛川公司借款保函。经四川省公安厅物证鉴定所鉴定,交行攀分行为帛川公司和鹏申公司向重庆银行成都分行各出具的5600万的《借款保函》和《核保书》上的章均为假章所盖。经四川杰灵司法鉴定所鉴定,2015年12月,鹏申公司、帛川公司的1.12亿元贷款到账后,被告人罗某用于归还广瑞公司贷款0.29亿元,借款给攀枝花市乐光工贸有限公司0.12亿元,归还九祥公司贷款本息4174万元,支付詹某89.05万元;支付王某13元;支付董某2人民币141.09万元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杨某身为国家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金融机构规定,伙同他人,为兴华公司、鹏申公司、帛川公司出具保函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罗某、李某华、陈某、闫某利、夏某鸿、詹某、周某均伙同被告人赵某等人违规出具保函,并使用该违规的票据进行担保借款,情节特别严重,上述1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其中被告人赵某涉及违规出具保函4.7亿元;被告人王某涉及违规出具保函5.82亿元;被告人杨某涉及违规出具保函4.7亿元;被告人罗某涉及违规出具保函3.62亿元;被告人詹某、闫某利涉及违规出具保函2.5亿元;被告人李某华、陈某、夏某鸿、周某均涉及违规出具保函2.2亿元,上述1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被告人夏某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林行贿11万元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夏某鸿人民币11万元,为夏某鸿谋取利益,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11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涉嫌1.12亿元保函违规出具的事实,证据不足,因此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赵某违规出具1.12亿元保函的事实不予支持。被告人罗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综上,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
被告人赵某、王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罗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撤销(2016)川0402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的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李某华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陈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夏某鸿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闫某利、周某均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詹某、杨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
此外,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被告人赵某180万元、被告人王某290万元、被告人詹某177.6万元、被告人闫某利125万元、被告人周某均1826万元、被告人夏某鸿1524.16万元、李某华720.6383万元、罗某11352.8万元,上述款项追缴后退赔被害单位;对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1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单位。
据王某供述,2015年底或2016年初,罗某说要带美的公司的人来找他和赵某谈融资的事。赵某表态说可以出具保函,并安排他负责这个事。罗某的公司在事成后转给富克斯公司的500万是王某和赵某帮助其融资2.5亿后,罗某按之前承诺的2%给二人的好处费。王某和赵宏当时商量后都觉得这个钱现在不能拿,等项目做好了,融资款还上了再说,但罗某还是将500万转到赵某朋友陈某2的富克斯公司账户上了。赵某先拿走200万,用于买房和个人消费。罗某还给赵某买了台宝马车。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银保监会网站于2019年8月16日公布的三份四川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川银保监罚字〔2019〕71、72、73号)显示,杨某、赵某、王某因严重违反内部管理相关制度对外开展业务,员工监督管理、行政印章管理、监控管理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法行为,遭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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