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资本邦获悉,深圳市海目星激光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目星)近日披露科创板第三轮问询回复。
三轮问询主要涉及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合作,工业扶持资金,收入、应收账款和存货,重大事项提示四个方面。
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合作方面。根据申报材料,江苏海目星于2018年12月28日自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处获得8,444.6万元的财政补贴,根据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确认函》,该笔补贴的发放依据仅为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补贴性质为经营活动补贴。《合作协议》中列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助发行人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并开展业务,推动该等客户优先采购发行人的产品。此外,双方签署的《合作补充协议》中还列明,对于发行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额奖励给发行人的项目公司,同时给予发行人的项目公司税收奖励,给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支持政策。2019年3月,发行人与中航锂电项目的总包方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签署了设备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1.8亿元。另根据公开资料,中航锂电实际控制人为金坛区人民政府。
关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开展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最终用户为中航锂电、迈科锂电的相关业务)是否依法履行了招投标等必要程序,相关合同签署是否符合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海目星称,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均与中航锂电(即“中航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具体包括:第一、中航锂电及其子公司中航锂电(洛阳)有限公司、中航锂电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直接客户;第二、发行人通过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与终端用户中航锂电发生交易。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同迈科锂电开展业务。
中航锂电(作为直接客户或终端用户,下同)在针对动力电池生产项目生产设备或产线进行首次采购时,均通过招投标程序选择供应商。
若生产方案发生调整,中航锂电及其总承包方需对已采购的设备或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为了保证改造工作的效率及质量,针对已采购设备或产线的后续改造、零部件更换等一般均直接向原供应商进行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对中航锂电收入总额为20,804.29万元,其中通过招投标取得的订单收入总额为19,502.46万元,占比为93.74%,直接与公司签署订单的收入总额为1,301.83万元,占比为6.26%,直接签署订单均为设备或产线的改造及零部件采购。公司对中航锂电的设备及产线销售总额为19,502.46万元,占比为93.74%,均通过招投标取得订单,动力电池设备改造及配件业务收入总额为1,301.83万元,占比为6.26%。上述招投标方式均为邀请招标。
报告期内,除下述表格中列示的相关交易之外,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中航锂电其他单笔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采购均履行了招投标程序。
图片来源:海目星科创板三轮问询回复)
就上述2笔单笔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但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采购业务,均属于设备改造业务,即发行人对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出售给客户的设备进行改造以满足其升级要求,属于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综上所述,发行人相关业务的开展依法履行了招投标等必要程序,相关合同签署符合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
关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的关系,海目星称,截至问询回复出具日,中航锂电的主要股权关系情况如下:
(图片来源:海目星科创板三轮问询回复)
中航锂电的第一大股东为常州金沙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其实际控制人为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间接合计持有中航锂电39.97%的股份。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中航锂电不具备股权投资关系。
迈科锂电的控股股东为常州迈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江苏金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迈科锂电30%的股份。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迈科锂电不具备股权投资关系。
关于协助发行人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原因及合理性,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发行人取得上述客户时发挥的具体作用,上述客户采购发行人产品,是否以发行人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合作为前提,海目星表示,公司一直积极布局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业务,依托多年来通过研发形成的技术优势、对行业趋势的准确把握、对客户需求的准确理解,公司相关产品获得客户如宁德时代、中航锂电、特斯拉、蜂巢能源、力神电池、亿纬锂能等的认可。
2016年,公司通过中国航空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及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正式与中航锂电开展业务合作。2016年以来,公司通过招投标等方式与中航锂电(作为直接客户或终端用户)持续进行交易,双方合作关系良好。双方合作是市场化的交易行为,未受到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干预,双方合作亦不以发行人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合作为前提。
2017年3月,公司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中提及协助发行人与中航锂电、迈科锂电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主要系出于促成区域内锂电上下游企业集群发展、形成当地锂电池产业链聚集效应等方面的考虑。发行人与中航锂电相关业务的开展均为在自愿、公开、平等基础上的市场化交易行为,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未在该过程进行干预、协调。
另外,发行人未同迈科锂电开展业务合作,双方未发生任何交易行为。
综上,发行人与中航锂电的交易均为双方市场化的交易行为,双方业务合作并非基于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干预、协调等或以深圳海目星与金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合作为前提。
工业扶持资金方面。根据二轮回复材料,2017年3月,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对海目星(江门)激光智能装备项目的投资总金额、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项目容积率的要求,并要求发行人在协议签署之日起3年内完成IPO的有关手续。由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安排工业用地,并支付给发行人4,900万元的工业扶持资金。
关于上述相关条款签署的背景情况,发行人未按期完成IPO手续是否违反了《投资合作协议》的义务性要求,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退还上述政府补助,海目星表示,公司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江门海目星并新建激光智能装备制造项目,以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提升盈利能力及行业影响力,并有助于公司成功IPO。《投资合作协议》签署该条款,主要系在江门当地投资与公司业务规划布局、长远发展战略包括IPO等相契合,并非义务性规定。
根据《投资合作协议》第4.2.3款:公司争取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3年内完成IPO的有关手续。根据该条款内容,公司3年内完成IPO并非义务性要求。截至目前,公司未完成IPO,无需据此退还该笔政府补助。
收入、应收账款和存货方面。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第四季度收入占比分别为43.77%、47.69%和46.02%,具有明显的四季度集中特征。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截至2020年3月31日回款比例分别为83.23%、66.48%和17.99%。发行人非标准化产品经过验收确认收入,2019年末发出商品金额较大,1-2年的发出商品中宁德时代自动入壳机因客户量产时间较长,还未进行验收。
关于公司收入是否集中在12月份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年底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海目星表示,报告期各年12月,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及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收入占比较高,其中动力电池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收入金额分别为5,971.99万元、5,014.15万元和24,026.15万元,占12月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45.03%、35.52%和76.15%,是12月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通用激光及自动化设备收入金额分别为5,624.18万元、5,026.52万元和5,390.50万元,占当年12月营业收入比重分别42.40%、35.61%和17.08%,收入规模整体保持稳定。
报告期内,公司12月收入占比相对较高,主要受下游客户投资计划及设备生产等特点影响。公司主要产品的下游客户主要集中于动力电池行业和3C行业,且需要验收确认收入的非标产品收入规模占比较高,此类产品自出厂到验收周期较长,收入确认时点受客户验收时间影响较大。受行业产销旺季、行业惯例等因素影响,公司下游动力电池领域及3C领域的主要客户对非标准化设备的验收通常集中于第四季度及12月份,导致公司营业收入12月占比较高,具备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12月确认收入金额较高具备合理性,设备验收情况符合设备合同约定验收条款,收入确认时间点准确,且主要收入均来自下游知名或大型客户,公司不存在年底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头图来源: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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