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九有涉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金额达7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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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资本邦讯,*ST九有(600462.SH)发布公告称,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环保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涉案金额726万元。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广东新大禹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6月24日,申请人新大禹与被申请人公司(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订立了《环保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申请人新大禹承包被申请人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造纸废水处理发行工程项目。2010年6月25日,申请人开始履行合同,2010年12月30日,工程通过延边州环保局验收。被申请人原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只支付了第一笔、第二笔工程款,剩余工程款未支付。
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2015年6月30日为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设立延边石岘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是其唯一股东,延边石岘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法承接了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大禹的债权、债务。
2015年8月25日,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重大资产出售协议》,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现金的方式购买了延边石岘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規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入(反请求被申请人)新大禹支付工程款6,235,934.62元;(2)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新大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应以6,235,934.62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计算,但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
(3)驳回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公司的反请求仲裁申请;
(4)本案仲裁费44,569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公司承担;反请求仲裁费79,055元(被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公司承担;鉴定费25,0000(被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公司承担。
根据《重大资产出售协议》的约定,因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承接该协议交割日前上市公司的全部债权与债务,本仲裁案件所涉债务应由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上市公司有权通知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直接向债权人清偿该等债务或由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市公司向债权人履行该等债务。如上市公司因履行债务遭受损失的,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以连带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可向上述两方中的任何一方或两方主张赔偿权利。据此,上市公司已致函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清偿该等债务,如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相关法律文书的要求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裁决,上市公司不排除通过诉讼和/或其他法律手段促使延边双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敦化市金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故无法判决此仲裁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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