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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康得(002450.SZ)涉与中银国际债券交易纠纷一案 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19-09-18 21:41:05 来源:格隆汇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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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隆汇9月18日丨*ST康得(002450.SZ)公布,公司于2019年3月7日披露《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的公告》,于2019年3月11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之补充公告》,以上公告中所提及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关于的(2019)沪74执373号、(2019)沪74执3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2019)沪74执378号、(2019)沪74执379号《执行通知书》。

      (2019)沪74民初99号生效判决涉及的相关执行文件

      1、(2019)沪74执373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银国际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在2019年9月16日前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康得新向申请执行人中银国际支付人民币约2.08亿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约27.55万元由被执行人康得新负担。

      2、(2019 )沪74执373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中银国际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康得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7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3、(2019 )沪74执378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银国际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在2019年9月16日前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康得新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约108.45万元;执行费约1.32万元由被执行人康得新负担。

      (二)(2019)沪74民初107号生效判决涉及的相关执行文件

      1、(2019 )沪74执374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银国际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在2019年9月16日前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康得新向申请执行人中银国际支付人民币约5215.63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约11.96万元由被执行人康得新负担。

      2、(2019) 沪74执374号《报告财产令》内容如下:

      中银国际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康得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康得新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3、(2019 )沪74执379号《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中银国际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一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康得新在2019年9月16日前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康得新支付案件受理费约人民币30.42万元;执行费4462.29元由被执行人康得新负担。

      目前上述案件处于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因上述案件而被执行财产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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