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盛股份(002418.SZ):实控人涉及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收到判决书
2019-09-17 18:35:11
来源:格隆汇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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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隆汇9月17日丨康盛股份(002418,股吧)(002418.SZ)公布,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汉康于2019年9月14日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9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桂01民初20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国海证券(000750,股吧)与陈汉康质押式证券回购案件进行了审理和判决。
2018年5月21日,国海证券与陈汉康签署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协议约定陈汉康将其持有的康盛股份股票质押给国海证券,国海证券为其提供融资,陈汉康到期后按照约定购回股票。协议签订后,国海证券按照协议约定向陈汉康提供了18000万元的融资款,双方按交易规则办理了陈汉康持有的4620万股康盛股份股票的质押手续。之后,陈汉康归还了本金660万元,尚欠本金17340万元。2018年7月4日,因履约保障比例低于交易协议书的平仓线,国海证券通知陈汉康,要求其采取履约保障使履约保障比例高于预警线。陈汉康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按照业务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国海证券与陈汉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9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陈汉康支付原告国海证券回购款本金17340万元、利息531.76万元、违约金3621.51万元、滞纳金37.8166万元;
2、原告国海证券有权对被告陈汉康质押的610.2998万股康盛股份股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93.5388万元(原告国海证券已预交93.5388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94.0388万元,均由被告陈汉康负担。
上述应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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