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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互动多份财报违法虚增利润 实控人方毅被罚100万

    2021-10-20 11:39:06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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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网站昨日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9号显示,经查明,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每日互动,股票代码:300766.SZ)、李立(时任每日互动互联网服务事业群数据增能部部门经理)、方毅(时任每日互动董事长、总经理)、朱剑敏(时任每日互动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李浩川(时任每日互动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叶新江(时任每日互动董事、副总经理)、孔祥清(时任每日互动监事)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时任每日互动互联网服务事业群数据增能部部门经理李立,通过伪造印章等方式虚构公司与客户的多份销售合同及相关结算单据。每日互动未及时发现上述合同及业务虚假,对相关销售收入进行了确认并据此编制财务报表,导致其披露的2019年三季报、2019年年报、2020年一季报、2020年半年报、2020年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2342.4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201.39万元,分别占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6.38%和16.69%。2019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521.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456.33万元,分别占同期披露金额的6.54%和33.08%。2020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762.8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01.86万元,分别占同期披露金额的6.95%和16.02%。2020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749.8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28.17万元,分别占同期披露金额的7.02%和19.14%。2020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2858.19万元元,虚增利润总额2534.74万元,分别占同期披露金额的7.60%和26.64%。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及相关资料、财务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每日互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时任互联网服务事业群数据增能部部门经理李立,筹划、实施并采取多种方式掩盖伪造合同的行为,公司确认收入后,直接导致上述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方毅全面管理公司事务,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朱剑敏分管财务工作,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浩川分管法务和证券工作,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叶新江分管数据工作,时任监事孔祥清负责业务内控与内部审核,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指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每日互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李立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方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朱剑敏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李浩川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六、对叶新江、孔祥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每日互动2021年半年报显示,方毅为每日互动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报告期末,方毅持股数量4847.59万股,持股比例12.12%。

      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9号

      当事人: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互动),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李立,男,1984年8月出生,时任每日互动互联网服务事业群数据增能部部门经理,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方毅,男,1981年4月出生,时任每日互动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朱剑敏,女,1964年9月出生,时任每日互动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李浩川,男,1987年8月出生,时任每日互动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叶新江,男,1973年1月出生,时任每日互动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孔祥清,男,1978年8月出生,时任每日互动监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每日互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每日互动、李立、叶新江、孔祥清的要求,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方毅、朱剑敏、李浩川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时任每日互动互联网服务事业群数据增能部部门经理李立,通过伪造印章等方式虚构公司与客户的多份销售合同及相关结算单据。每日互动未及时发现上述合同及业务虚假,对相关销售收入进行了确认并据此编制财务报表,导致其披露的2019年三季报、2019年年报、2020年一季报、2020年半年报、2020年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23,424,031.15元,虚增利润总额22,013,904.47元,分别占同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6.38%和16.69%。2019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5,210,379.35元,虚增利润总额34,563,307.44元,分别占同期披露金额的6.54%和33.08%。2020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7,628,549.05元,虚增利润总额6,018,628.34元,分别占同期披露金额的6.95%和16.02%。2020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7,498,344.52元,虚增利润总额14,281,741.44元,分别占同期披露金额的7.02%和19.14%。2020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28,581,945.56元,虚增利润总额25,347,353.47元,分别占同期披露金额的7.60%和26.64%。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合同及相关资料、财务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每日互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时任互联网服务事业群数据增能部部门经理李立,筹划、实施并采取多种方式掩盖伪造合同的行为,公司确认收入后,直接导致上述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方毅全面管理公司事务,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朱剑敏分管财务工作,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浩川分管法务和证券工作,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叶新江分管数据工作,时任监事孔祥清负责业务内控与内部审核,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每日互动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中提出:其一,公司作为大数据行业的龙头企业,自身有快速发展的实力和水平,没有虚增业绩的动机,也没有实施虚增业绩的行为。其二,李立伪造合同导致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不准确,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其三,本案属于李立职务侵占犯罪引起的公司部分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不准确,应追究李立的个人刑事责任而非公司及其他自然人主体的信息披露违法行政责任。其四,建议考虑过罚相当原则,并参考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相关执法实践。其五,建议综合考虑事发后公司及时处理并积极配合调查,以及行政处罚可能引起民事索赔等情况。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李立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中提出:其一,没有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过错。其二,虚增业务收入的行为已被法院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刑事处罚已经吸收了其他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其三,即使进行行政处罚,也应当考虑:一是虚增业务收入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处于连续状态,应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2005年《证券法》;二是应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三是存在减轻处罚情形,包括未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刑事判决认定虚增业务收入为57,304,614.2元、主动向公司坦白等。综上,不应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如果一定要处罚,也应综合考虑其在虚假信息披露中的次要作用、减轻情节及从旧兼从轻原则,按照2005年《证券法》减轻处罚。

      叶新江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中提出:其一,积极配合调查。其二,作为首席技术官主要负责技术管理,承担的职责不同于董事,且一直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其三,案涉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与其具体职责不存在直接关系,其不负责合同审核。其四,每日互动在李立造假事件上并无过错,不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即使认为公司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也不应处罚与本案无关的叶新江。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孔祥清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和听证会中提出:其一,同意每日互动申辩意见。其二,其系每日互动内控部负责人,这一职务对公司披露信息不负有法定保证责任,并不当然是事先告知书所列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的责任人。其三,作为内控部负责人,通过主持制定内控制度流程、负责组建内审部等方式履职,对信息披露行为已尽到忠实勤勉义务,且案涉合同全流程均不涉及孔祥清。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对于每日互动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及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均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员工李立虚构合同行为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虽然公司辩称没有虚增业绩的动机,但公司多期定期报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反映了其在相关业务流程及管控等方面存在过错。第二,李立职务侵占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相互独立,李立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并不能免除公司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行政责任。第三,我局已结合案件基础事实、处理应对情况、配合调查情节等因素综合认定公司责任,量罚合理。综上,对每日互动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李立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李立筹划、实施并采取多种方式虚构合同,直接导致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第二,李立职务侵占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相互独立,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并不能吸收其在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行政责任。第三,虚增收入导致的虚假记载涉及多期定期报告。2019年三季报披露于2005年《证券法》实施期间,2019年年报、2020年一季报、2020年半年报、2020年三季报披露于2019年《证券法》实施期间,适用2019年《证券法》对其进行处罚并无不妥。第四,我局已结合案件基础事实、任职履职及与公司沟通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其责任,量罚合理。综上,对李立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叶新江、孔祥清的其他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主动了解公司情况,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履行职责,不知情、未参与、不分管等均不构成免责事由。第二,案涉虚假合同涉及公司多个业务环节及整体内控水平。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叶新江,同时担任首席技术官分管数据工作,数据部门执行了案涉虚假合同未发现异常。时任监事孔祥清同时负责业务内控与内部审核,未能推动公司内控机制全面有效运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已勤勉尽责并可免于处罚。第三,我局已综合考虑案件基础事实、任职履职情况、配合调查情节等因素,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及量罚幅度进行了区分,量罚合理。综上,对叶新江、孔祥清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每日互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李立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方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朱剑敏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李浩川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六、对叶新江、孔祥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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