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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比特收监管函 向中凯物流转让子公司股权未及时披露

    2020-03-26 13:03:01 来源:中国网财经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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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珠海欧比特宇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比特”证券代码:300053)的监管函。

      2019年12月30日,欧比特与中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物流”)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欧比特拟向中凯物流转让全资子公司青岛欧比特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70%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预计对净利润的影响金额约为1,584.28万元,占欧比特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比例为16.69%。《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欧比特未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3月9日才披露了相关情况。2019年11月22日,欧比特披露公告称,珠海格力金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金投”)与相关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受让欧比特7.56%的股份,欧比特股东颜军承诺《股份转让协议》生效后,将放弃其持有的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前述权益变动完成后,格力金投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市国资委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股份过户登记已于2019年12月完成。2020年3月9日欧比特披露《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等文件,称公司目前无实际控制人。2020年3月19日,欧比特在回复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48号)时表示,“目前无实际控制人,在上市公司改选董事会之后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珠海国资委”的结论属于理解错误、表述错误,格力金投为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市国资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欧比特披露了更正后的《预案》及相关文件。欧比特对公司控制权归属前后披露不一致,直至深交所问询后才更正了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7.3条的规定。请欧比特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7.3条:上市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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