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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创科技创始人董事何蕾套现亿元吃警示函 减持超限

    2019-07-18 15:27:04 来源:中国经济网 已入驻财经号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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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何蕾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2018年8月7日至2019年1月4日期间,何蕾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累计减持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创科技”,股票代码300667.SZ)股份524.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2019年1月6日,必创科技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何蕾作为必创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在减持股份达到5%时,没有及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现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5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必创科技2018年年报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何蕾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数量为1750.85万股,持股比例为17.17%。

      必创科技创立于2005年,由代啸宁、朱红艳及何蕾共同出资105万元设立,其中,何蕾出资42万元占40%股份。经过多次股权转让及增资,至2014年9月公司IPO之时,何蕾持有的股权比例为29.06%,位列第二大股东。第一大股东为代啸宁,其持股比为39.41%,朱红艳持有4.18%股权。代啸宁为公司实控人,朱红艳为代啸宁之妻,为其联席股东。截至目前,代啸宁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朱红艳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何蕾仅担任董事。

      据长江商报记者初略计算,何蕾通过30次减持套现1.33亿元。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5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何蕾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73号

      何蕾:

      2018年8月7日至2019年1月4日期间, 你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累计减持北京必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52430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4%。2019年1月6日,公司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减持公司股份达到5%时,没有及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的规定。现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5条规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提醒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相关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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