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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进行市场操纵
www.cnfol.com 2008年06月20日 10:59 招商证券 
  市场操纵是我国《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证券法》第77条列举了以下几种常见的市场操纵行为:一是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是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另外,《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近几年来,随着市场形势的转变,市场操纵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新的市场操纵类型主要有:

  1.抢帽子交易操纵。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先行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然后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上利益的行为。近期监管部门正在调查联合证券分析师宋某某买卖自己推荐的广济药业股票,该案涉嫌“抢帽子交易操纵”。

  2.虚假申报操纵。指行为人作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市场俗称的“涨停板敢死队”所惯用的操作手法之一就是虚假申报。

  3.尾市交易操纵。指行为人在即将收市时,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

  此外,还有蛊惑交易操纵、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等市场操纵类型。总之,行为人只要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就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对操纵者,轻者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受到刑事追究。

  ■案例:2000年9月至2003年8月,辛某某、刘某等人利用自己及其控制的1000多个股东账户,使用大量资金集中买卖“基金汉鼎”,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最大持仓比例达63%;这些账户之间还发生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中国证监会认定辛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市场操纵,依法对其实施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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