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导航 - 财经 - 股票 - 行情 - 基金 - 外汇 - 期货 - 港股 - 保险 - 银行 - 理财 - 债券 - 黄金 - 汽车 - 商城 - 股指期货 - 数据 - 专题 - 视频 - 博客 - 贴吧
当前位置: 首页 >> 市场 >> 股市聚焦 >> 正文
五类证券期货犯罪追诉标准划定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13日 08:35 上海证券报 商文
  高检、公安部出台新规 合力打击证券期货犯罪不留“死角”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昨日联合发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等5类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补充规定》是司法机关第一次专门针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追诉标准出台的规定。根据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实际特征,增加了较多的比例和数额标准,对5类犯罪案件均规定了兜底性条款,较原有规定的范围更宽,不给打击犯罪留下“死角”。

  相比原有标准,《补充规定》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3类证券、期货案件的追诉标准做出了较大调整,使得其进一步细化,针对性更强。同时,新设立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两类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为了适应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需要,《补充规定》对《刑法》、《刑法修正案(六)》5类证券、期货犯罪规定中的“情节严重”、“遭受重大损失”等进行了细化。例如: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补充规定》规定了9种应予追诉的情形。

  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补充规定》规定了7种应予追诉的情形,其中致使上市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在1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补充规定》规定了5种应予追诉的情形,其中规定证券交易的成交额为50万元、期货交易的保证金占用数额为30万元、获利或者避免损失15万元的,应予追诉。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补充规定》也都分别规定了7种和3种应予追诉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指出,《补充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有效衔接,形成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工作合力。
热门看盘软件:168行情系统免费下载收藏到 网摘 博采 百度】【推荐】【打印】【 】【关闭
把该页复制给你的好友   加入收藏   查看评论
注意: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查看评论
  精品资讯          更多>>
  最新商讯
  健康指南
 
  热门推荐
  最新资讯
  企业服务
  分类信息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征稿启事 |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闽 B2-20050010 号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编号:闽通信互联网 [2008]1 号
证券资讯提供: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证书:ZX0151]
Copyright © 2003-2008 中金在线.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