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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慢慢来 只会以最保守的姿态亮相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12日 08:33 《财经》 
  被市场热炒的融资融券业务只会以最保守的姿态亮相

  从4月下旬开始,券商股成了A股市场的领涨主力。支撑这种上涨的预期除了印花税下调,更重要的是券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前景。市场甚至预期“五一”之后就会有相关的政策出台,不过这一预言并未实现。

  伴随着这种种的市场传言,券商股的市场走势也跌宕起伏。从4月底至5月6日,券商板块的涨幅远高于同期上证指数的涨幅。但是从5月7日起,券商板块开始大幅下跌,几只券商股封死在跌停板的位置上。

  来自监管层的消息称,融资融券业务并不会很快推出,前提是市场平稳,此前坊间盛传的首批融资融券试点券商并未获得管理层认可。

  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5月9日上午在陆家嘴金融论坛上表示,融资融券无时间表,短短几分钟后,市场立刻出现反应,券商股全线杀跌。“试点模式可能不会采用,肯定是先设定标准,谁达标谁上,至少是A级券商才有资格。”一位监管层的人士称,“即使要做肯定也把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参与的主体资格被严格限制,券商要求是A级以上,融资方则要求资信很高的机构,基金公司被排除在外,个人能否参与还在讨论中。”

  等待证券金融公司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融资融券有两种模式:一是以欧美、中国香港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券商等金融机构与客户直接交易;二是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集中信用模式,在政府主导下成立专门的证券融资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

  4月24日,国务院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后,业内人士便预测,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制度环境已趋成熟。此前,事关券商行业管理方面的规定一般由证监会发布,而此次由国务院审议通过券商管理条例,被业内解读为决策层对证券行业与市场的态度有别于往昔。

  《条例》对融资融券业务的定义、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证券公司如何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等细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次日,证监会即表示,将按照市场实际需求情况,适时、有步骤地安排和推进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这里所说的‘依法筹措的资金’即指由证券金融公司提供的资金。证券金融公司由国务院批准设立。” 一位券商负责人说。

  《条例》的出台立即给了市场极大的想像空间,市场盛传国务院已原则同意了证券金融公司成立事项,更给出了高管名单——原证监会机构部副主任、现风险处置办主任吴清将出任证券金融公司董事长一职。但吴清本人则明确对《财经》记者表示绝无此事。

  知情人士表示,2007年,证监会曾确定融资融券推出的基本思路,该方案限制资金来源必须是券商自有资金,且先在少数几家券商中设立试点,待试点成熟后,相机成立证券金融公司。

  “这种路径的安全风险最低。”一位申报试点的券商负责人说。

  但也有不同意见。“如今的市场已经不是一年前的市场,因此当时的方案已不适应新的形势,证券金融公司不设立,融资融券难以有大发展。”上交所一位人士认为。

  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的优点在于避免了由于保证金分散存管而造成的潜在风险,能够有效解决保证金被挪用的问题,有利于资金安全。而证券金融公司作为中介方和第三方,凭借其自身的信用帮助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能够提高融资效率。

  但来自中国证监会的消息称,此事乃是市场一厢情愿的想法,设立证券金融公司未进入议事日程,尚无任何筹措准备。负责研究融资融券业务的中国证监会机构部正局级巡视员聂庆平也告诉《财经》记者,目前仍处研究阶段。

  自有资金之限

  证监会曾在今年年初表示,券商融资融券业务将于年内推出。

  4月初,证监会发布《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调整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六大文件。

  根据意见稿,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分别按对客户融资业务规模、融券业务规模的10%计算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资本准备。此六项文件被视为融资融券的铺路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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