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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监事不能获得激励股权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07日 16:42 北京晚报 邵泽慧
  证监会昨日公布股权激励有关事项的两份备忘录,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行为。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相关规则将不断完善。

  备忘录规定,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此外,鼓励公司同时采用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和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为防止在上市公司发布重大利好前突击激励,备忘录要求公司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至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提出上述重大事项动议至实施完毕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提出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对于股权激励对象,备忘录明确,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同时,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此外,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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