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导航 - 财经 - 股票 - 行情 - 基金 - 外汇 - 期货 - 港股 - 保险 - 银行 - 理财 - 债券 - 黄金 - 汽车 - 商城 - 股指期货 - 数据 - 专题 - 视频 - 博客 - 贴吧
当前位置: 首页 >> 市场 >> 股市聚焦 >> 正文
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定“动作”
www.cnfol.com 2008年05月06日 22:29 央视国际 
  上市公司以股票期权等形式对公司高管进行激励的做法本属正常,但最近有些上市公司却在重大利好公布之前,突击进行股权激励。而这样公司高管可能一夜暴富了,但却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对这种行为,今天证监会做出了严格规定。

  针对少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授予价格过低的问题,证监会规定,授予价格不能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如果激励对象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此外,在股权激励计划通过后30日内,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这就在时间上杜绝了上市公司在重大事件发生前突击激励,提前获利的可能。证监会还规定,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以防止大股东自己给自己输送利益。

  信达证券策略分析师黄祥斌说:“从时间上、价格上、对象上等等都对股权激励的模式采取了一系列规范的措施,一方面限制了高管的行为,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股东的行为。在极大程度上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A股港股全掌握:168行情系统免费使用收藏到 网摘 博采 百度】【推荐】【打印】【 】【关闭
把该页复制给你的好友   加入收藏   查看评论
注意: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查看评论
  精品资讯          更多>>
  最新商讯
  健康指南
 
  热门推荐
  最新资讯
  企业服务
  分类信息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征稿启事 |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闽 B2-20050010 号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编号:闽通信互联网 [2008]1 号
证券资讯提供: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证书:ZX0151]
Copyright © 2003-2008 中金在线.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