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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29日 06:35 中国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08-34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8年4月28日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08年4月28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年4月27日下午15:00至2008年4月28日下午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天马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刘惠文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312名,代表股份361,841,0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3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10名,代表股份359,056,2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0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302人,代表股份2,784,8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4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A、表决情况

  1、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2007年度总经理业务报告;

  ■

  4、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公司章程》修订案;

  ■

  7、《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草案);

  ■

  8、《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案;

  ■

  9、《公司投资与融资内部管理程序》修订案;

  ■

  10、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

  ■

  11、关于审批2008年度贷款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贷款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

  12、关于审批2008年度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

  13、2008年度公司以闲置资金申购新股的议案;

  ■

  14、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期初数调整情况说明的议案;

  ■

  B、各议案参加会议前十大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已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江涛先生、马鸣蛟先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股东大会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受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股份或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泰达股份2007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泰达股份2007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08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公司2007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现场会议于2008年4月28日下午2点整在天津天马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惠文先生主持。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08年4月28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8年4月27日15:00至2008年4月28日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08年4月21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财务顾问等相关人员。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359,056,23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07%。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02人,代表公司股份为2,784,8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64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本次会议没有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发生重复投票的情况。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公司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公司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公司2007年度总经理业务工作报告》;

  (四)《公司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公司200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六)《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

  (七)《关于审批2008年度贷款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贷款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八)《关于审批2008年度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九)《2008年度公司以闲置资金申购新股的议案》;

  (十)《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期初数调整情况说明的议案》;

  (十一)《<公司章程>修正案》;

  (十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草案》;

  (十三)《<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案》;

  (十四)《<公司投资与融资内部管理程序>修订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200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200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2007年度总经理业务报告;

  ■

  4、200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200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6、《公司章程》修订案;

  ■

  7、《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草案);

  ■

  8、《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案;

  ■

  9、《公司投资与融资内部管理程序》修订案;

  ■

  10、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

  ■

  11、关于审批2008年度贷款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贷款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

  12、关于审批2008年度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在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议案;

  ■

  13、2008年度公司以闲置资金申购新股的议案;

  ■

  14、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期初数调整情况说明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田 予

  经办律师:

  王江涛

  经办律师:

  马鸣蛟

  2008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2008-36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8年4月28日

  召开地点:天津天马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董事长刘惠文先生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359,056,2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4.07%。

  2、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10人,代表股份976,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09%。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616,091股同意,占与会有效股份的100%,(反对0万股,弃权0万

  股)通过《关于发起投资设立“天津生态城环保公司”(暂定名)的议案》。

  因该议案系关联交易,故此公司控股股东天津泰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358,079,722股,占总股份的33.97%,占与会有效股份的99.73%)和关联董事刘惠文先生、孟群先生和邢吉海先生(持有360,417股,占总股份的0.03%,占与会有效股份的0.10%)回避了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3、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4、律师姓名:王江涛先生、马鸣蛟先生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受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泰达或公司)董事会聘请和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了泰达股份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泰达股份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08年4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会议于2008年4月28日下午3点30分在天津天马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刘惠文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08年4月21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财务顾问等相关人员。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359,056,23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07%。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一)《关于发起投资设立“天津生态城环保公司”(暂定名)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刘惠文、孟群、邢吉海回避表决。该议案同意616,091股,该议案同意17,763,3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田 予

  经办律师:

  王江涛

  经办律师:

  马鸣蛟

  200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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