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该议案决定“为了扩大主营业务发展,补充流动资金,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陆亿元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度,短期融资券期限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并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并提请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
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而且该办法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及“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内容需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后内容为:
为了扩大主营业务发展,补充流动资金,降低融资成本,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陆亿元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度,短期融资券期限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有关规定执行,并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
特此公告。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