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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改进展的风险提示公告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28日 05:52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未来一定时间是否能披露股改方案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提出股改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尚未达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三分之二的界限。

  一、目前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股改动议情况

  截止2008年4月25日,本公司提出股改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数尚未达到《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的三分之二的界限。

  2007年 12 月 18 日,本公司第三大股东浙江天声科技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1668万股非流通股附条件转让给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告于2007年12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2007年 12 月24 日,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深圳市正东大实业公司和第四大股东重庆市涪陵金昌经贸公司持有的4796万股非流通股被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拍卖,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竞拍取得该股权(该公告于2007年12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2007年 12 月 26 日,第一大股东四川立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70,469,979股非流通股,经四川省九寨沟县人民法院裁定,分别转让给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35,360,000股、重庆市麦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000,000股、重庆市涪陵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10,000,000股、上海和贝实业有限公司20,109,979股(该公告于2007年12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上述股权变更情况,本公司将依据股权过户进程及时予以披露。

  二、公司股改保荐机构情况

  目前,本公司尚未聘请股改保荐机构。

  三、董事会拟采取措施

  公司董事会将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推动股改相关工作,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协调相关各方尽早启动股改程序。

  四、保密义务及董事责任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并已明确告知相关当事人,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七条等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将按照《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披露股改相关事项。

  本公司全体董事确认已知《刑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内幕交易等的罚则。

  特此公告。

  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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