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清偿债务 不得成为持股5%以上股东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25日 10:45
成都晚报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就《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不能清偿债务 不得成为持股5%以上股东
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公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一、问:条例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证券公司的整体状况显著好转,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挪用客户资产,侵害客户利益;账表不实,账外经营;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失效,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经营模式僵化,盈利空间狭窄。为落实《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有必要制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使证券公司的运行与监管更加规范。
二、问:条例规定了哪些保护客户资产方面的措施?
答: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产是前些年证券公司出现风险的主要原因。根据《证券法》确立的原则,条例对客户资产保护措施做了三方面的规定:
1、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存管、托管制度。
2、明确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性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产申请查封、冻结或者强制执行;(2)除法定情形外,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委托资金;(3)以客户的资产向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3、对交易信息、资金信息的寄送、查询做了具体规定。
三、问:条例对证券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做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规定,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以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证券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要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此外,《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负责人还就《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回答记者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