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导航 - 财经 - 股票 - 行情 - 基金 - 外汇 - 期货 - 港股 - 保险 - 银行 - 理财 - 债券 - 黄金 - 汽车 - 商城 - 股指期货 - 数据 - 专题 - 视频 - 博客 - 贴吧
当前位置: 首页 >> 市场 >> 股市聚焦 >> 正文
上证联:我国证券行政执法有必要引入和解制度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16日 07:39 上海证券报 王璐
  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期上证联合研究计划指出,行政和解在解决证券纠纷方面有着诉讼裁判制度所无法取代的价值,在目前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人手与经费有限、监管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可研究引入和解制度,发挥其在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

  该课题报告围绕美国证券争议解决制度展开分析,指出美国证券违法而产生的纠纷通常使用行政和解的方式结案,即由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一方当事人,与提议和解的涉案当事人进行谈判,达成和解,作为SEC同意和解的对价,提议和解的当事人将支付高额的赔偿金或者处罚金。这是因为行政和解在解决证券纠纷方面有着诉讼裁判制度所无法取代的价值,充分体现了司法自治的原则和精神。不仅可以避免进行诉讼程序,而且可以简化行政执法程序,降低了行政处罚成本。

  报告认为,从立法层面考量,我国证券行政执法中引入和解制度,可有三种解决办法。一是制订《行政程序法》,由该法对行政和解(或行政合同)作出一般规定,再以行政法规或者监管机构部门规章作出具体规定;二是修改《证券法》,以特别法的形式,确立证券行政和解制度,辅之以监管机构部门规章;三是由国务院制订《证券行政执法和解办法》,或者监管机构制订部门规章报国务院批准,但均仅作应急之用,根本解决之道还在于尽快启动《行政程序法》的制订或者《证券法》的修订。

  报告指出,和解制度如在我国推出,可适用于的情形包括:涉嫌违法行为事实难以查清或者调查成本巨大的;涉嫌违法行为查处依据不明确的;涉嫌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查处依据充分,但情节较轻的(如初次犯法、过失犯法等);涉嫌违法行为人积极配合监管机构调查或者主动赔偿投资人损失的等情形。
热门看盘软件:168行情系统免费下载收藏到 网摘 博采 百度】【推荐】【打印】【 】【关闭
把该页复制给你的好友   加入收藏   查看评论
注意: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查看评论
  精品资讯          更多>>
  最新商讯
  健康指南
 
  热门推荐
  最新资讯
  企业服务
  分类信息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征稿启事 |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闽 B2-20050010 号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编号:闽通信互联网 [2008]1 号
证券资讯提供: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证书:ZX0151]
Copyright © 2003-2008 中金在线.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