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导航 - 财经 - 股票 - 行情 - 基金 - 外汇 - 期货 - 港股 - 保险 - 银行 - 理财 - 债券 - 黄金 - 汽车 - 商城 - 股指期货 - 数据 - 专题 - 视频 - 博客 - 贴吧
当前位置: 首页 >> 市场 >> 股市聚焦 >> 正文
深圳创投公会秘书长王守仁呼吁创业板应当尽快推出
www.cnfol.com 2008年04月14日 10:50 证券时报 钟仰浩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引起了业界广泛讨论。针对日前有学者认为“在目前股市比较低迷的情况下,推出创业板时机不成熟”的观点。深圳创投同业公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王守仁表示,目前我国已经具备了推出创业板的条件,并且时机已经成熟,应当尽快及早推出。

  王守仁指出,创业板的功能定位很明确,就是要为高成长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而我国已经涌现了一大批具有高成长性的创新型企业,中国创新型企业的特点决定了创业板推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方面,我国还处于工业化的进程中,我国要尽快缩小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必然要求大力发展创新型经济,中国创新型企业承接了全球科技产业转移的结果,通过30年改革开放,大量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内在需求非常强烈。这就必然要求有适合创新型企业融资需求的创业板的存在。

  另一方面,虽然近年来我国创新型企业在销售收入、利润上获得了高增长,一些科技型初创企业大量涌现。但我国仍处在经济转型时期,经济体制改革仍深入进行,法制仍不健全,这些客观环境导致了大量创新型企业在多方面存在不规范现象。要改善这些情况,需要有各方面的努力,包括政府、创投机构、投行、会计师律师事务所等对创新型企业的进行管理规范,更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而推出创业板是一大契机。

  王守仁强调,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考虑,必须强调创新型企业的高成长性,不但要有收入,还要有利润,要让创业板投资者看到企业过去高成长的价值所在及未来高成长价值的预期,及创新基础上的高成长性是支撑创业板企业规避高风险持续高收益的关键。

  针对现在仍有人对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意见稿的财务指标提出质疑的话题,王守仁认为,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是一个好文件,是中国借鉴海外创业板经验教训,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情况制订的创业板基本框架,原则上不需要大修改。标准合适与否不是通过争论就可以解决的,更不能盲目学习海外创业板的一些做法,要在实践中去完善去检验,制度设计要尽可能周到,但不会一步到位。他认为,对于首发管理办法,原则上不需要做重大修改,而是要尽早公布。各方面提出的建议可以选择合理部分在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监管细则中予以吸纳。

  他说,推出创业板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方面,要防止保守,不能固步自封,不能“叶公好龙”,不能因为创业板推出可能会出现些短期问题而不搞创业板,这是和我国现有经济发展相悖的;另一方面,要防止“媚外”,创业板在全球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中国经济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模式,对于海外创业板,不能盲目照搬照套,不能盲目效仿,对于海外创业板的经验教训可以广泛借鉴,但同时要与我国实际情况有机结合,创办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板。

  王守仁还表示,尽快推出创业板对推行深港合作战略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他说,深港合作建立大都市圈,把深港建设成为中国作为“航空母舰”走向世界的船头,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具有深远意义。要推行深港合作,就要缩小深圳同香港之间的差距,深港之间的差距主要体现在环境软件上,其中就包括金融环境。推出创业板,不仅仅关系到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问题,还关系到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实施的问题。
A股港股全掌握:168行情系统免费使用收藏到 网摘 博采 百度】【推荐】【打印】【 】【关闭
把该页复制给你的好友   加入收藏   查看评论
注意:
· 遵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查看评论
  精品资讯          更多>>
  最新商讯
  健康指南
 
  热门推荐
  最新资讯
  企业服务
  分类信息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法律声明 | 征稿启事 | 网站地图
本站所有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声明,风险自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闽 B2-20050010 号
《电子公告服务许可证》编号:闽通信互联网 [2008]1 号
证券资讯提供: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证书:ZX0151]
Copyright © 2003-2008 中金在线.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