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中国平安 证券代码:601318 编号:临 2008-011
中国平安
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08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2008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08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08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通过的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发行认股权和
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尚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2、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08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08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合称“本次会议”)分别于2008年3月5日在中国深圳市观澜镇平安金融培训学院召开。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和2008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2008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以下简称“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本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先生主持,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934家,代表股份5,697,465,95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7,345,053,334股的77.5687%。其中,内资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917家,代表股份4,054,257,342股,约占公司总股本7,345,053,334股的55.1971%;外资股股东及代理人共17家,代表股份1,643,208,611股,约占公司总股本7,345,053,334股的22.3716%。
参加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917家,代表股份4,054,257,342股,约占公司内资股类别股份4,786,409,636股的84.7035%。
参加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家,代表股份1,637,996,725股,约占公司外资股类别股份2,558,643,698股的64.0182%。
二、本次会议议案内容
本次会议议案的详情请参考本公司分别于2008年1月21日以及2008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本次会议的会议资料。
三、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与交通银行关联交易的议案》(普通决议)
汇丰保险控股有限公司、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和HSBC CCF Financial Products (France) SNC作为关联股东在本表决项目上回避表决,其所代表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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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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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增发A股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的议案》(普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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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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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增发A股和发行分离交易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的议案》(普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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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普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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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议案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
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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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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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议案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
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并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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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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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师见证情况及监票人
本次会议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见证,并为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08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08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作为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被本公司委任为本次会议的监票人之一。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的本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08年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08年第一次外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