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但目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登记渠道不畅。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促使登记机构尽快开办包括流通股在内的所有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 (
600036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行长马蔚华日前对媒体表示。
作为本届全国政协委员,马蔚华今年带来了10项提案,其中包括完善流通股质押登记机制、修订《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及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等。
马蔚华表示,根据现行《物权法》,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设立,而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但在现阶段,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央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
债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且对于办理质押登记的流程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自然人及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股票如何办理质押登记则没有明确规定。
据了解,目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受理流通股股票质押(B股除外)登记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则不受理普通流通股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而只受理限售流通股和国有法人股质押登记。马蔚华说,如果自然人及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欲将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股票进行质押则面临两难:一方面法律要求质权必须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唯一的法定机构的个别分支机构却不办理质押登记,这无疑抑制了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
马蔚华建议,应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尽快联合出台《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开办包括流通股在内的所有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并且统一其不同分支机构之间的受理范围,以推进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
此外,马蔚华认为现行《基金法》中关于“基金财产的投资活动”的关联交易限制条款,限制了基金业发展的空间,也限制了已上市的托管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适度放宽基金投资关联交易的规定,既使基金可以参与关联交易,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马蔚华表示,现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颁布已经将近十四年,在这十多年里,境内外资本市场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措施不断发展,制定《必备条款》的市场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颁布之后,这些法律法规在关于发出股东大会书面通知的时间要求方面与《必备条款》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必备条款》也与现行的《香港公司条例》存在较大差异。随着到境外上市的A股公司和回内地上市的H股公司的增多,协调相关法规内容,尽量避免冲突就显得更加重要。因此,有必要对《必备条款》进行全面的修订,以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和监管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