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暂行)》,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细则》规定,客户委托资产可以是现金、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股票、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产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债券及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股票、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投资品种。
对于客户门槛,《细则》要求证券公司接受单个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但证券公司可以在该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本公司客户委托资产净值的最低标准。
《细则》规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细则》要求,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挪用客户资产;利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未经客户允许,将客户委托资产用于融资或者担保;自营业务抢先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利益等行为发生。